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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未办登记 彩礼是否绝对返还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吴某(男)与李某(女)于2005年12订婚,男方吴某给付女方李某彩礼6万余元,2006年2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4月,李某怀孕,2007年9月李某在进行检查身体时,被医院告知李某腹中胎儿为死胎,吴某认为李某身体不健康,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同居关系并返还彩礼6万余元。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男方给付女方婚约彩礼,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能否支持。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本案中,吴某与李某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该六万元属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此案中两人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吴某的返还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 吴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对方彩礼属实,对吴某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由于造成分手双方均有过错,并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李某为结婚也使用了一部分彩礼,所以在具体返还时,经过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视情况予以酌情返还。

   【评析】 

    笔者认为: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上述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予返还,这是原则性的规定,然而,生活是多种多样的,情况也不尽相同。男方在与女方订立婚约之后便开始了共同居住或已经按习俗举行了婚礼,或者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所收的彩礼已用,或已经同居了,也可以说履行了男、女双方成婚的目的。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办理结婚证,这与办理了结婚证后没过多久就离婚的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所以,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的彩礼应该不予返还。

 

 作者:弋阳县人民法院 董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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