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中,对丁某、徐某构成何罪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徐某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包庇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丁某、徐某垢行为应定包庇罪。
析法;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具体手段不同,但实质都是一样的,为犯罪分子提供条件,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区分两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和行为对象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诉讼案件中伪造任何证据(包括伪造假证明),作假证明实际上是伪造证据的情况之一,帮助毁灭造证据罪的行为之一,因此,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
结合本案情况丁某与徐某将被害人的摩托车及牌照、凶器抛弃客观上是帮助毁灭作案工具,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特征,鉴于刑法已经将帮助毁灭、伪证造据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对这种行为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不再以包庇罪论处。
作者: 甘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