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房屋位于广丰县五都镇。2006年2月份,被告江西省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分公司在原告房屋水泥沙灰的墙体上粉刷上该公司的广告,原告发现后表示不同意,双方经交涉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墙体上粉刷大幅的商业广告,是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也未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点评:本案涉及经济生活中一些公司企业在他人房屋墙体或其他物品上随意粉刷广告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的墙体上粉刷广告,侵害了原告对其房屋的管理、使用的权益。但被告的侵害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害,也未造成原告精神损害。故被告只需承担“消除广告、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不必赔偿损失与赔礼道歉。
作者:韩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