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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犯罪浅析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我国各专业银行正逐步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规范经营结构,转变经营模式同时,降低并避免经营风险也是面临着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就笔者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危及经营效益的根瘤—金融犯罪谈谈粗浅的看法。

什么是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侵害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其它社会经济关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有关货币、货款、结算、证券、保险、外汇、信托等金融法规,侵犯金融交易程序或管理秩序。为了预防和惩治这种类型的犯罪,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以金融犯罪为刑事处罚内容的刑事立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针对金融犯罪类型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的特点,修订后的新刑法对其具体罪名的规定也是经济犯罪中较多的一类,累计达30余种。这也从一方面体现了维护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保障金融安全的价值取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情况,自2000年至2004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破坏金融犯罪案件近三万件。其中,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0352件;审结金融诈骗犯罪案件7264件,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惩处,彰显了国家重拳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和高压态势。但同时我们应看到,金融犯罪案件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对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涉及层面越来越广。因此,为更好预防犯罪发生,我们应有必要对这类犯罪作深层的分析。

    一、当前金融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近年来金融犯罪相关案例的研究,笔者发现该类犯罪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大案频发、危害严重,是形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对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影响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但由于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高风险态势,必然决定了金融犯罪的高危害性。从武汉办近年审计查处的金融犯罪案件看,平均每起案件涉案金额约1亿元,造成的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虽然我国至今也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银行危机,这是由于国情限制以及银行主体资格身份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看到较高风险时,为保持稳定而迅速介入,通过行政手段压制、化解。应该看到,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在频繁出现这个么多大案、要案,并且不良资产比例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仍能无任何危机地继续经营,与政府的的支持是分不开的。随着我国逐步加入WTO组织,国有银行改革的进行,市场化越来越强,保持其运行的独立性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对其行政干预必然越来越淡化,金融依据市场规律运作,金融稳定不能再依赖国家信用的支撑和行政干预的庇护。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要求我们更应该充分认识到金融犯罪的危害性。(二) 犯罪形态复杂,内外勾结、上下勾结联手实施犯罪。从最近查获的一批大案来看,都出现了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或者是银行内部领导与经手人串通实施金融犯罪行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员之间,分工明确,利用掌握的制度中的漏洞,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有计划、有预谋的实施犯罪,在侦破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这类共同犯罪一是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二是作案案件相对外部人员来言,更为方便。这些特点决定了犯罪手段更隐蔽,侦破难度也更大,后果也更加严重。这些犯罪都以正常的业务名义按照正常的程序实施,从表面上看,根本看不到问题,往往存在着若干年后案件才被发现,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此外,有些银行主要领导亲自出面为骗贷单位积极谋划,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强令或怂恿下属违规发放虚假贷款,从中谋取私利,案发后,也更容易采用各种手段,掩盖犯罪事实,阻挠办案人员侦查活动,以达到逃避法律惩处的目的。(三)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增加,这个特点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往往是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旦得逞,便将犯罪所得巨额资金转往境外,或者携款潜逃。有的在境外非法设立公司,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谋取私利。由于我国与一些国家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相互之间没有引渡的约定,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往往选择上述相关国家作为栖身之地,任意挥霍,过着荒淫无耻的生活,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四)金融诈骗案件逐步增多。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被骗单位决策者的渎职和银行内部防范机制的不健全,运用手中掌握的高科技手段,套取高额资金。例如,犯罪分子已经使用计算机高清淅度扫描技术复制印鉴,而我国银行普遍采取的印鉴鉴定真伪方式都还停留在目测或叠角等极为原始落后的层面上,金融诈骗案件造成的后果恶劣,犯罪层面广,从贷款、信用证、票据、信用卡方面均可突破,犯罪实施后将经营风险转嫁银行,人为地造成很大的金融风险。(五)金融犯罪涉足新兴金融业务领域增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对金融业务的范围也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业务品种也得到较快发展,这是社会发展形势对金融行业的必然要求,但由于该领域机关的监管法规尚未健全,内部管理必然存在较大漏洞,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行完善,因此给罪犯留下隐患,他们利用这些漏洞,采取各种手段,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电话银行等业务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去年在安源区法院受理的一批个人伪造住房消费按揭贷款案件中,发现根本没有购房者其人,究其原因,原来是房地产开发商虚构购房事实,利用假合同从银行骗取贷款而挪作他用。除上述特点外,随着我国入世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为紧密,必将产生新的金融犯罪案件,跨国犯罪不断增多,这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国际贷款,跨国资本流动等国际金融业务中,同时犯罪活动将更趋职业化和智能化,洗钱作为犯罪分子转移、隐匿非法所得并逃避追缴重要手段会逐步侵入我国,利用相对安全的银行网络系统进行新类型的金融犯罪。

    二、产生原因

总的来说,当前金融犯罪案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机制出现裂缝,权力运行缺乏约束所致;各级金融机构在防范操作风险方面,无论是在管理框架上,还是在管理手段上,均存在诸多空白点,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前一个原因主要从主观方面来体现,表现在有章不循,规章制度松懈,风险意识不强,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基层领导干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利用违规经营来填充小集体私利,引起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另外还有部分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低下,拜金主义严重,从客观方面来讲,目前的金融体制,尚没有一套完善,有序的金融行为运行机制,金融环境的不规范导致调控监督体系和机构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抵御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能力低下。在立法上,尽管国家给予高度重视,但存在一些缺陷、漏洞和不完善之处,对金融犯罪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还缺乏系统性和具体性。对违法犯罪责任追究不到位,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执法不力,致使对金融犯罪打击不力。

    三、惩治与预防金融犯罪的对策

针对目前大量出现的金融犯罪,各专业银行与相关单位均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采取了相关措施,但根据笔者观察与了解,很多金融单位只是在发生了案件之后,才针对该事故中出现的漏洞出台了相关的预防手段,客观上并不能防止其它金融犯罪案件发生。下面从目前金融单位的现状出发,从上述谈到的案件范围与特点角度,粗略阐述相关的预防惩治对策。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金融队伍素质。面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金钱主义,享乐主义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在金融领域中,部分员工难免会产生动摇心理,从而挺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对全体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廉洁自律和法制观念培养,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同时,更要提高领导人员的思想水平,在防止自身变质被不法分子拖下水的同时,更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教育方式上,要不断丰富教育内容,狠抓对心理有震撼力作用的警示教育。在提高队伍思想道德素质同时,不能忽视对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的培养。不能由于业务水平低下,而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从以往发生的案件来看,在发生过程中,由于经办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而间接造成损失的发生的具体案例层出不穷,许多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故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违反应当遵循的程序,致使犯罪分子轻易得逞。

(二)提高金融银行科技含量,建立控制金融犯罪的有效机制。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一套完善、有序的金融行为运行机制,既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也是防范金融犯罪行为发生的有力措施,实践证明,目前的金融行为运行机制尚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根本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变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更超向专业化、职业化,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犯罪,通过破译密码,修改计算机程序实施金融诈骗。这些都对金融行为的安全、正常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加强对金融系统内、外部监管。过去我国对金融机构监管比较粗放,特别是操作层面的监管不够,虽然具体的监管规章,处罚措施不少并且不缺乏严厉性,但制度严苛并不能表明其有效性,从目前监管内容来看,仍以对金融机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为主,对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性却较少,也没有将金融机构的内控作为监管重点。事实上,由于监管制度操作性难度大,便许多规章都流于形式,实践中并没有发挥积极作用。 

(四)充分发挥金融审计在防范和发现犯罪的功能。金融审计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环节入手可发现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有关规章制度是否能达到促进管理,防范风险作用,这些规章制度在实际中的执行情况。根据审计的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进行公布,以达到警示作用。

(五)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防止金融犯罪过程中应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从行政监管和法律制裁的角度分析,在整个预防金融犯罪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中,领导内部监督是基础,外部监管是关键,刑法制裁是后盾,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不给银行内部人员留下任何可乘之机,阻碍了诱发会犯罪的通道。存在漏洞或者执行不到位的内部监管制度诱发罪犯产生实施犯罪的动机。外部监管由于其行使职权独立性,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受被监督单位的制约,才能真正发现问题,暴露问题、处理问题,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是维护金融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既可处罚犯罪分子,努力为国家挽回损失,也可对社会产生警戒和震撼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从这个角度发展,法律是遏制和防止金融犯罪的后盾。

(六)加强各银行之间互联互通的协作性,防止同类案件频繁发生。随着银行业逐步进入市场,经营机制的产生,各银行之间成为竞争对手。经验无法交流,弊端无法杜绝,金融诈骗分子往往在这一银行实施诈骗后,又以同一伎俩在另一银行得手。如果各银行之间能够在发生事故后,及时进行通报,公布犯罪流程及值得警提的细节,那么许多损失可以避免,罪犯也不会轻易得逞。

(七)健全金融法规,严惩金融犯罪分子,金融法制建设包括金融行政管理和刑事法两个法律体系,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已取得较大进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金融行政、刑事法律体系,但面对当前严峻的金融犯罪形势,仍存在不少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工作人员邀请金融领域的专家根据当前的金融运行状况制定一部专门的金融管理法规,并根据行为的特性,科学地设置金融犯罪的罪名,同时,加大金融犯罪的刑罚力度,震慑罪犯,维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程序。

(八)加强刑事法律与国际公约的接轨,严厉防止金融犯罪后携款外逃。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由于国内刑事诉讼法不支持“缺席审判”,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提起公诉,并判决有罪,国外司法机关只承认法院的没收判决,从而便抓捕潜逃国外的犯罪分子和追缴赃款处于困难的境地。因此,加强刑事法律与国际接轨,是当前惩治金融犯罪特别是涉外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金融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它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法规,各级金融单位必须认识其本质,提高警惕,严格按照程序,以高度责任心来进行金融行为的运作。可以确信,金融犯罪将得到明显遏制,国家经济程序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会更加稳定和畅通。

 作者:常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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