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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卖车均未过户 所欠税费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于2006年3月份将其所有的一辆桑塔那2000型小车卖与李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使用半年后于2006年9月份又将车卖与王某,也未办理过户手续。至卖车之日,张某、李某均已交清了该车的养路附加费,王某买车后,从未交纳过养路附加费。至2008年5月份该车所欠养路附加费及滞纳金4000元,交通稽查征费所强制征收了该车的法律上的车主即张某4000元的养路附加费,并处以罚款8000元。张某认为该车已经买与了他人,应由该车的实际所有人承担该费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该费用,李某申请追加王某为被告参加了诉讼。

分歧:

    在处理该案时,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买卖车辆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买卖协议仍属合法有效,因该车而产生的养路附加费及其他费用均应由该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因此本案中的12000元的养路附加费应由王某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车辆买卖应当办理过户手续而没有办理,买卖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车辆的实际养路附加费确实应由该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但因此而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款数额比实际养路附加费还要多,该部分的损失属扩大的损失,应由买卖车辆的各方共同承担。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合法。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虽然有效,但我国法律并不主张二手车辆买卖后无期限地不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就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均有效,买卖成交后谁占有车辆谁就应当依法缴纳养路附加费,因而该车的基本的养路附加费4000元应由王某承担。但由此而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款,其责任并不在于王某一人,造成该损失的原因不仅仅是王某未及时缴纳养路附加费,也是因为张某、李某、王某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未办理过户手续,致使稽查征费所只能依据车辆上的登记户主来征收税费,从而产生了滞纳金及罚款的扩大损失。该扩大的损失,买卖各方均有责任,当然最后的买家王某的责任要大于前面的两家,在处理时可以考虑对于损失的扩大部分,由张某、李某各承担30%,王某承担40%。这样处理,一方面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又有助于二手车交易者能够主动地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作者: 高安市人民法院 雷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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