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被告人李根平与李绍军在浙江省温岭市发生纠纷,被李绍军用刀砍伤手、脚,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伤甲级,经住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12000余元。但李绍军外逃,未对被告人李根平作赔偿。同年12月6日晚,被告人李根平获悉李绍军已回家,便伙同他人,持刀窜至李绍军之父李兴顺家(因李绍军未婚,与其父李兴顺共同生活),欲向李绍军索要医药赔偿费。李兴顺明知李绍军与被告人在浙江发生过纠纷而不肯开门。被告等四人未经李兴顺同意,便爬上李兴顺家的二楼阳台,踢开房门入内搜寻李绍军未果,即持刀威胁李兴顺替其子赔付医药费,并在李兴顺房间内搜寻,共搜得1780元。被告人李根平将搜得的现金数额告知了李兴顺并言明该款从医药费里扣除。尔后率众离开。案发后,被告人李根平将赃款全部退还了被害人。
[争议]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强行劫取被害人钱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应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根平为索取医药赔偿费,未经住宅主人同意而伙同他人持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李根平虽然当场使用暴力搜走了钱财,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从其到李绍军家是为了向李绍军索取医药赔偿费;在未找到李绍军后,才问与李绍军共同生活的被害人索要医药费;在搜到钱后又将数额告知了被害人,并言明从医药费里扣除等情节可以看出。
2、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为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况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扣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见张明楷所著的《刑法学》第754页)。本案被告人李根平与被害人之间虽然没有明确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其被李绍军砍伤,用去医药费12000余元,又未得到赔偿,且李绍军未婚,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父子二人有经济利益联系,也应视为有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为索取医疗赔偿费,未经法定机关批准,也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4、本案若定性为抢劫罪,那么就应该是入户抢劫,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来看明显太重,不利于被告人的教育改造,也有悖于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而非法侵入住宅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量刑幅度与被告人的行为能相适应。因此,从这方面来说本案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更为适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应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作者:丰城市法院 涂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