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甲乙两资产公司都不能主张抵押权,理由是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不得转让;第二种意见:甲、乙两资产公司都可以主张抵押权,理由是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第三种意见:只有乙资产公司可以主张抵押权,理由是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析】抵押权的从属性规则,一般情况下表现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抵押权转让而债权没有转让的,抵押权转让无效;债权转让的,抵押权没有转让的,视为一同转让,这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上都有相同的规定。
但是,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在上述的法规之间却存在明显冲突。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说明抵押权就更不能转让,那么甲、乙两资产公司都不能主张抵押权。如《担保法解释》第8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说明最高额担保债权在确定或决算后即变为普通债权,应允许与主债权一并转让,那么只有乙资产公司可以主张抵押权。如《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即使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进行部分债权转让的,如果当事人有特约场合,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缓和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规则在合同自由和物权法定主义的张力,在解释上应当肯定在当事人之间“关于最高额抵押权(全部或者部分)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约定效力,那么在另有约定的情况下,甲乙两资产公司都可以主张抵押权。
据此,本案例的意见(在没有指明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能简单的说同意第三种意见)应当是按照《物权法》第204条规定(不是《担保法解释》第83条规定)只有乙资产公司可以主张抵押权,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喻方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