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系某乡信用社协储员。2003年5月,黄某给徐某办理一笔5万元存款业务时,并未将该笔款项入项,而是使用过期作废的银行定活两便存款单,加盖私刻的虚假公章及个人私章,给徐某开具了一张定期一年、存额5万元的假存单。存单到期后,徐某持该存单在信用社取不到钱,遂向黄某索要5万元,黄某拒不返还,后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针对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产生了两种不同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黄某以开具假存单的方式蒙骗受害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出具假存单的手段蒙骗受害人,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界定问题。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在本案中,黄某为了蒙骗受害人虽然开具了一张假存单,是采取了使用作废的银行存单并盖假章的手段来实施完成的,并非采用了上述伪造、变造的手法,因而黄某的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的事实,是指根本就没有发生或者没有事实根据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将真实情况隐去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为达非法占有徐某存款之目的,采取在作废单据上盖假章出具假存单的手段蒙骗受害人,以此隐瞒了其对5万元存款非法占有支配的事实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钱已存入信用社的错误认识,从而达到了占有徐某存款的目的,且5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综上所述,黄某以非法占有徐某存款为目的,以作废单据盖假章充当存单欺骗徐某,将徐某的5万元存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论处。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陈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