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经营一家花店,某日,李某因急事需要离开,遂叫来店聊天邻居的万某代为看店。恰好吴某到花店选购鲜花,万某将店里放着的一盆兰花卖给了吴某。不料,该兰花系名贵兰花,是李某的岳父以高价购买回来自己观赏的,暂时寄放在李某的店里。李某赶紧找到吴某,要求退花还款,吴某不同意,李某为此将吴某起诉至法院。
【分歧】
针对本案万某的行为究竟是否有效的问题,产生了以下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万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买卖行为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万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买卖行为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的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买卖行为有效。本案涉及的焦点在于“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问题。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此处采狭义),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我们知道,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无权代理行为人表面上没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从本案来看,李某因急事离开,让邻居万某代为照看花店,即是授权的意思表示,万某可暂时代为处理花店的一般性买卖事务。顾客吴某到花店选购鲜花之时只有万某一人在照看店,吴某有理由相信万某便是店主或店员,其有权利与顾客进行交易,即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吴某前来购买鲜花,其并不知道万某是代为照看花店,不具有代理权,吴某也并不知道其所购兰花系他人寄放在花店,并非花店自己所属,因而也可以推断出吴某为善意,且无过失。笔者认为,上述情形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万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综上所述,李某让邻居万某代自己看店,即是授权的意思表示,李某的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买卖行为有效。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陈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