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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农民工工资应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4月27日,农民工龙某等人到法院就有关农民工工资进行咨询,意图起诉追讨农民工工资。龙某等人向法院出示一张字条,写道:龙某、张某、李某给王某做工,王某欠龙某、张某、李某三人工钱壹仟柒百玖拾元整。现龙某等人向王某讨要工钱,王某拒不理睬,称:我并没有请你们为我做事,况且我那个工地的工钱已经给了黄某。现龙某等人又向黄某讨要工钱,黄某称:我并没有收到王某的钱,我只是介绍你们去王某那干活,况且你又不是跟我做事,拒不支付。

    [分歧]

    龙某等人的工资应该由谁承担,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龙某等人的工资应由黄某承担。龙某等人是被黄某请去做工的,龙某等人是为黄某做事,他们之间存在一种默认的劳务关系,况且字条的经手人也是黄某。至于王某是否给了钱给黄某,龙某等人就不得而知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龙某等人的工资应由王某承担。龙某等人虽是黄某请去或介绍去做工的。但其实际上却是为王某做了事。王某作为实际受益人,理应承担龙某等人的工资。

    第三种观点认为:龙某等人应同时以黄某、王某为被告,要求其支付工资。龙某等人只知道是被黄某介绍去给王某做事,跟王某没有任何契约关系。至于黄某是否是分包还是工头,他们不清楚。在他们相互推脱的情形下,只能将二人同时作为被告进行起诉。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就龙某等人而言,由于他们是被黄某请去做事的,由此可以认定,黄某是王某下的一个工头,或分包方,他们是为黄某做工,理所当然要向黄某讨要,但该工程又是王某的,龙某等人为黄某等人做工实际上也是为王某做工。在黄某拒付的情况,他们可以要求王某支付。

    其次,王某称其已经支付给了黄某该工地的工钱,但又不能出示黄某的工资款收条。另外,不能简单地要求王某支付工资。字条上并没有王某的签字,仅一个证明不能就此认定。假如黄某写上工资壹万元整,也要王某支付么?

    第三,黄某称其只是介绍龙某等人做事就想推脱了事,那其何以为龙某等人出具证明,在王某不签字的情况下又为龙某等人核定工资?他们之间的扯皮使其难脱干系。

    为此,只有将王某、黄某二人同时告上法庭才能弄清事实真相,才能查出谁是应该支付该农民工工资的人。

    目前,农民工进城务工已经相当普遍了,农民工问题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为此,各部门应当关注、解决农民工问题,切实为农民工维权扫除障碍。此外,我们的农民工应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熊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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