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职务侵占行为应当定性为贪污罪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众所周知,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二者最大的不同,甚至可以说惟一的不同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者都是典型的身份犯,因为身份的不同,同样的行为就会导致不同的罪名,进而导致不同的量刑。笔者认为,从本着对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予以平等的地位以有利于我国的投资环境并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应取消对同一行为分别定罪量刑的做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远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里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要求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从其出发点来看是好的,而且在实践上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很大的威慑力。比如同样是非法拘禁行为,对于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前三款从重处罚”。无疑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能促使其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但是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一样,真理也有它的适用范围,往前一步往往也就是谬论。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要求的立法思想也是概莫能外。

    从刑法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来看,前者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后者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按贪污或侵占的价值来定罪量刑侵占数额只有达到贪污的两倍是才能被处以相同的刑罚。这样规定的直接后果就是使非国有企业的财产安全风险增加,很显然,刑法在此没有给予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以同等的保护,这对于非 国有企业是不公平的。我国已经发生过一起信用社主任职务侵占数亿元的案例,如果没有其他犯罪,那么他就只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这样的规定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十分不利的。

    对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区别对待,也是与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的规定是不符的。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的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力度也在加大,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修改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是因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切实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从逻辑上讲,只有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企业和个人的产权才能得到保护。只有市场主体掌握着足够安全的财产,市场才能会逐步走向欣欣向荣。另外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切实保护非公有制财产权。在当代中国,保护私有制财产权,更深的意义是在创造和保护投资环境。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越来越一体化,人才和资本的国际流动也越来越大。资本的逐利性使其总是向高回报和相对安全的地方流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取决与能吸引到多少资源和资本。如果我们不能给私有财产以切实的保护,它们就会流向相对安全的地方,这对于我们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由此可见,对于非国有企业的保护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宪法也给予非公有制经济以充分的保护。而反观刑法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不同的量刑的后果只能使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安全风险增加。试想当一个外商得知到我国来投资时其财产的保护力度没有国有企业大时他还会毫不犹豫的前来投资吗?因此笔者建议,从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从落实宪法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并给予充分保护的角度考虑,应将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删除并统一定性为贪污罪。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李晓东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