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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承办出具征地分款调地方案的法律意见
发布日期:2009-07-30    作者:孙新律师
根据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和马家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我受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村法律顾问。现就马家庄村征地分款调地方案,提出以下法律咨询意见: 一、该征地分款调地方案的制定符合法律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由于历史的原因,马家庄村没有村民委员会。为了维护村的正常工作和秩序,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一直由村的基层中共党组织支部代为行使。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村党支部代为行使村委会的职能使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征地分款调地方案制定的过程中,村党支部广泛听取了村民意见,多次组织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发表意见。在最后的表决中,村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该会议由全村24名村民代表组成。方案由村民代表一致通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三)项是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第(六)项是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因此,制定征地分款调地方案的程序是符合的规定的。 二、征地分款调地方案的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内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针对以上法律规定,该征地分款调地方案是以所在册的本村农业户口为准。日期截至2002年4月24日。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应视为本村村民,这是符合规定的。对于分款的内容,应为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本本村女儿外嫁人员、大中专学生等特殊人员,分款给予20%--80%不等,这是村民代表会对分款内容的决议,属于村民自治的体现,并且没有违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综合上述,该征地分款调地方案制定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法律的内容。    本法律咨询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咨询参考,不得挪作他用。                                                                       出具律师:要红志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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