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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1995年5月20日晚,被告人赖某和本组的赖某财各带了一把铳枪与赖某平三人一起上山打猎。在打猎过程中三人走散。赖某发现了一只麂子后,持铳枪去追打麂子,开了几枪都未打响,最后一枪打响了,却误将赖某财当成麂子打死。第二天,赖某财的母亲毕某向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到现场调查后排除了赖某故意杀人的嫌疑,确认赖某财系被赖某误伤致死。因两家关系较亲,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毕某不要求追究赖某的刑事责任,县公安局未作出立案决定,也未对赖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008年4月25日,毕某上访强烈要求追究被告人赖某的刑事责任,县公安局遂予立案,并于2008年4月28日传唤被告人赖某到案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分歧]:被告人赖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按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3年均无异议。但本案的犯罪发生在1995年5月20日,至今已有13年,是否已超过追诉期限,则有较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发生在1995年,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超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被告人赖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追诉期限应为5年,即到2000年5月19日止。时至今日公安机关才予立案侦查,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对追诉期限的规定,适用于未发现犯罪的案件,就本案而言,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进行了调查,并已明确被害人赖某财系被告人赖某过失致死的,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追诉期限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见,《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未发现犯罪的案件。对于已发现的犯罪,只有在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实施了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两种情况下,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虽然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毕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毕某不要求追究赖传清的刑事责任,导致该案应予立案而未立案。且被告人赖某在追诉期限内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未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故对其追诉期限不能无限延长,本案应认定为超过追诉期限。 

作者:赣县法院 刘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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