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于2002年6月17日在购房时,向某市建行申请按揭贷款,时限15年。2008年5月25日,刘女士的爱人在国外汇了一笔钱回来,刘女士提前向某市建行将贷款归还。某市建行以刘女士提前还贷,属违约行为,应收缴刘女士违约金,因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
[分歧]
针对提前还贷,该不该罚,产生二种不同观点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客户提前还贷,应当受罚。其理由:客户提前还贷,首先违反了合同法。违反合同法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是银行为了办理提前还贷要占用人力资源,造成整个银行贷款计划被打乱,使银行中长期预期收益受到影响。
第二种意见认为:客户提前还贷,不应当受罚。其理由:贷款合同中有关提前还贷的约定,却没有要客户交纳违约金的规定。因此依据贷款合同,客户的这种做法不算违约。现银行允许客户提前还贷,没有任何理由要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客户提前还贷要看双方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无约定客户提前还贷不受罚。
[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银行对客户提前归还借款,应该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规定办理。如果双方所签订合同约定提前还贷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银行收取客户违约金是于法无据的。
本案中,刘女士与建行所签订的按揭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借款人提前还贷,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刘女士提前还贷,依据合同法,刘女士的行为不算违约。银行以刘女士的行为使银行贷款计划被打乱,是没有依据的。
作者:赣县法院 连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