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带着自己的儿子小宇及外甥一起去某超市购物,两小孩看见超市门口的投币儿童电动摇车(以下简称投币摇车)就闹着要坐,刘某为了省钱,就让本来只能坐一 人的投币摇车同时勉强坐上了两个小孩。然而,两小孩坐着坐着总是不肯走,总共坐了约十四、五分钟,花了5元钱。突然小宇从摇车上摔了下来,头重重地摔在了 超市门口地水泥地板上,造成了小宇脑溢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意见一: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某超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全部责任应由原告自己负担。凭一般常识均可得知投币摇车的操作程序,本来只能坐一人的投币摇车不能坐两个小孩,坐的时间不能过长。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作为监护人疏于管理。超市没有明显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意见二:被告某超市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作为经营者并未向消费者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消费者作出使用时间及注意看管小孩的警示,也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了该起事故的发生。
意见三:被告某超市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被告作为经营者并未向消费者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消费者作出使用时间及注意看管小孩的警示,也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作为监护人疏于管理,不遵守投币摇车的操作规程,让本来只能坐一人的电动摇车坐上了两个小孩,且坐的时间较长,也是 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石城法院 黄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