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凌某某于2005年12月购买了精通天马女式踏板摩托车,并办理了登记挂牌手续。2007年始凌某某把摩托车借给弟弟凌某使用。4月8日,凌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南镇杨坊至水东路段时与李某相撞,致李脑部受轻伤。龙南交警大队认定,凌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同年5月,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凌某某及凌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
龙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凌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能确保安全行车,与行人曾某相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由凌某的违法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凌某某是肇事摩托车的实际车主,未能管理好车辆,明知弟弟凌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却把该车借给凌某驾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凌某某及其弟弟凌某连带赔偿曾某28069.99元。判决生效后,凌某某及其弟弟凌某自动把赔偿款项交付给了曾某。
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借用车辆的现象很多。但大多车主都不会去注意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证,有的甚至不知道把车辆随意借给没有驾驶证人使用要承担法律责任,待借用人出事故后才来了解车主在什么情况下出借车辆才能免责。本案中的实际车主凌某某就是因出借车辆时未注意不能随意出借车辆给没有驾驶证人使用的,导致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99条第二项规定,行为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作者:龙南法院 张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