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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受领房产证领证凭据后,被告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否成立生效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3月6日,原告胡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3月10日,原告将购房款10万元交给张某,张某同时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移交给原告。2005年4月初,原告向被告某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2005年4月6日,被告受理原告申请,经审查和评估机构评估并催缴税费,认为该房屋产权来源合法,准予核准登记。在此期间,原告先后缴纳评估费400元、契税2208.09元、存量住房手续费1357.47元等相关费用。因当时被告领购的全国统一制式的房屋权属证书已用完,被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颁发房屋权属证。2005年6月7日上午,在领购到全国统一制式的房屋权属证书后,被告向原告发了房产证领证凭据,通知原告凭领证凭据至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办证大厅领取房屋权属证。当天下午,因某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查封涉案房屋。被告签收后即通知该办证大厅。当日下午,原告去领证,被告知房屋已被查封,不能领证。6月19日,原告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早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为由,要求对房屋予以解封,但该法院以登记机关尚未发证给原告为由驳回了其异议。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发证,被告都予以拒绝。为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

    [分析]

    在本案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过程中,被告经审查,准予核准登记,并向原告发放了领证凭据,原告也受领了领证凭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生效,成为本案处理的关键。

    [评析]

    行政机关对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于依申请、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确认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成立的构成要件有:1、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代表国家执行法律的一种内在意思表示,只有当这种意思表示具备了确认或证明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为行政行为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和效果时,才具有法律意义而构成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内容已送达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作出正式决定,而且要求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决定文书送达行政相对人。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后,应在法定期限将行政决定文书送达相对人,并通过一定的方式确认相对人受领。行政决定只有在相对人受领后才能正式成立。

    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为了确定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但并意味着发生法律效力,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应当符合主体合法,权限范围内,内容合法、适当,程序正当这几个要件。行政行为要为相对方知晓,因行政行为的对象、环境及法律规定等因素的不同,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行政行为在生效时间上的差异便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本案当中,被告依国家职权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房屋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准予核准登记,作出了行政确认的意思表示,具有为原告设立了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意义。被告向原告发放领证凭据,已将行政确认的内容送达行政相对人,且原告已持领证凭据前往领取房屋产权证书,表明原告已受领行政决定文书。因此,被告的行政确认行为已成立。在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行政机关只要将行政确认的意思表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并送达于行政相对人且行政相对人受领,该具体行政行为就生效,即其生效规则系受领生效,而房产证只是起到一种证据作用,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权属,不构成行政确认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故原告受领领证凭据不仅意味着被告的行政确认已成立,且在被告具有主体资格,所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内容合法,程序也无不当的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原告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以原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查封该房屋就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拒绝发证的抗辩理由也就不成立,应受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约束,履行法定登记职责,给原告颁发房产权。

作者:大余法院 兰生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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