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廖某经人介绍与钟姑娘确立了恋爱关系,去年国庆节双方热热闹闹举办了订婚仪式,小伙子按农村习俗送给钟姑娘彩礼现金2万元及黄金项链等首饰。
定婚仪式举行了,彩礼也送了,大家以为两人的婚姻应该水到渠成了,不想由于种种原因,廖某最终提出与钟姑娘分手,并要求退还彩礼。但钟姑娘认为,定婚时赠送彩礼是民间习俗,况且现在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依习俗不应当返还彩礼。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廖某只好一纸诉状把钟姑娘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女方返还收受的礼金和财物。
点评: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同时在订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种习惯给付的财物称为“彩礼”。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即男子娶妻时,应当向女方下聘礼或彩礼。我国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颁布的多部婚姻法中均未规定婚约制度,这表明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订婚的现象,并在订婚时赠送彩礼。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等等,这种给付彩礼的现象目前在广大农村尤其普遍。婚姻法不规定婚约,说明婚约在我国并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更不具有强制性,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可能会引发种种纠纷,本案就是一起因婚约彩礼引发的诉讼。
长期以来,我国未对解除婚约后的财产纠纷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由于涉及民间习俗,往往处理不一。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亦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后两种情况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离婚。上述规定使得我们对婚约财产的处理有法可依。
本案中廖某的馈赠金额较大,明显超过了一般的人情往来。从其赠礼的出发点来看,一方面是证实双方婚约的订立,更期待将来正式建立婚姻关系,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关系未能发生,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没有法律根据。故陈某要求钟姑娘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钟姑娘以依风俗不予返还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
当然,恋爱双方互赠财物是常有的事,如果两方交往过程中的馈赠或相互赠与,确系为增进感情的主动赠与,则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解除婚约后一般无须返还。
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法律不主张更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当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提高的时候,我们同样期待文明之花盛开,愿有情人相拥纯洁的爱情步入圣洁的婚姻殿堂。
作者:龙南法院 张爱华 谢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