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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属遗产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赵某生前系个体司机,生有一子一女赵冬和赵欣。因职业的特殊性,遂在生前投保了一份3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一次性缴纳了全部的保险费,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为其女儿赵欣。2001年6月15日,赵在外驾车送货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在核对情况后如数支付了3万元的保险金。赵某之妻、儿子、女儿对赵某遗留的其他财产的继承均无异议。惟独对3万元的保险金归属意见不一。受益人赵欣认为,自己是父亲生前投保时指定的惟一受益人,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赵某之妻及其儿子赵冬则认为,该3万元保险金亦是赵某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之一,属于遗产的范围。既是遗产,则应由3人分别继承。双方争执成诉,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该3万元保险金归赵欣一人所有。

    法律常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人身保险金与财产保险金不同,财产保险金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而人身保险金如果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给付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则应当作为遗产处理。案中,赵某生前在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为赵欣,故保险金应归赵欣所有,赵某之妻及其儿子赵冬无权分割。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作者:赣县法院 赖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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