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谢某的医疗费。理由是谢某受伤是王某驾驶的汽车引起的,故王某应承担谢某的医疗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应承担谢某的医疗费。理由是王某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谢某左眼被致伤,是意外事件。王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谢某应共同承担医疗费。理由是,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案除了具有谢某受伤的损害事实外,其余三个条件均不具备。因此,王某无需承担侵权责则。该案应适应公平责任原则。就本案王某与谢某而言,双方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谢某左眼被王某车轮下迸起的小石头致伤这一损害事实,王某与谢某双方均没有过错。因此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王某和谢某共同承担医疗费。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赣县法院 温跃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