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强搬他人财产是否属于抢劫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2月,因刘某辱骂过王某引起纠纷,刘某答应赔礼道歉。后刘某未履行,3月15日王某带人到刘家,责问刘某为什么不赔礼道歉并发生打架,刘某被打伤,伤情鉴定为轻伤乙级。打架被劝开后,王某气愤地将刘家的一台彩电搬走。3月17日,刘某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于3月18日到王某家提取所搬东西。检察院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起诉至法院。本案中,有证据证实王某等人事前没有进行过商量。被告人王某供述搬走彩电是迫使刘某赔礼道歉,之后会拿回给他。被告人王某搬东西时没有受到被害人的阻拦。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理由是:王某将刘某打伤,伤情程度为轻伤乙级。王某又搬走一台彩电,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夺罪。理由是:故意伤害罪的分析同上。打架被人劝开后,王某没有使用暴力的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产,属于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一开始没有夺取东西犯意,但停止打架时,是否临时起夺取他人财产的犯意,很难确定。据被告人王某供述,搬东西的目的是要被害人刘某赔礼道歉,但王某没有主动把东西拿回去而是公安民警到他家提取,故难以认定王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刑诉法》第162条第二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搬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认定为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赣县法院 温跃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