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伤者杨福英系肇事车车上的乘客,乘客在下车后被启动的公交车挂伤应属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发生本次事故时伤者杨福英已经下了车,下车后杨福英相对于肇事车就应当是“第三者”了。所以,财保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向公交公司理赔。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为:
中国保监会在保监发[2000]102号文件中对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第三者”的界定范围为“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时该文件还载明,“车上人员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的”不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本次事故的受伤者虽然在发生事故之前是肇事车车上的乘客,但事故是发生在伤者已经下车之后,这个时候的杨福英已经属保险车辆下的人员了,相对于肇事车就应当是“第三者”。所以,本次事故应属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
作者:信丰法院 汪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