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此案时,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被告人陈某主观上出于报复的目的,劫持钟某为人质。客观上对被害人钟某采取捆绑、殴打伤害等人身攻击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境地,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被告人陈某绑架钟某主观上是出于报复的目的,没有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客观上采用强暴方法绑架钟某并限制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陈某等人捆绑、殴打被害人钟某身体造成轻伤甲级,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特征。所以,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被告人陈某出于报复目的,对钟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禁闭,并施于捆绑、殴打等行为,客观上以强制方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主观上为了向被害人钟某逼问说出哪些人参与砍陈某及张某等人的下落的“口供”;并没有以人质为条件而达到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陈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应定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捆绑、殴打造成被害人钟某身体轻伤甲级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的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赣县法院 温跃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