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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单位合法利益而拘禁他人也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金某系一家公司的职工。2005年9月10日,金某在值班时抓获一名小偷后,发现该小偷系一个月前曾到该公司偷过东西但当时逃脱的那个。为逼取小偷口供,让其交代被偷走的财物,金某遂将该小偷拘禁于办公室,声称不讲清楚决不放人,前后达5小时。

    有人认为小偷盗窃是一种违法行为,金某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口供,金某拘禁小偷的目的是要让其交代被偷走的财物,故金某之举虽有不当之处,但并不至于构成犯罪。笔者金某之举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也就是说,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司法侦查权利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只有国家相关机关才能行使。本案中,金某在抓获小偷后,希望能挽回单位损失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其无权采取拘禁这一限制他人自由的司法侦查权利,未及时报警,导致对处置不当,其行为非法,且长达标5小时,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抓获小偷后立即报警,并将情况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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