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初,裕丰公司为寻找经销商,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外发布广告,其中称:“你不赚,我赔钱!”其含义是指只要你经销该公司的系列电器产品(每县、市一家,通过考察后择优录用),如果利润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不足部分由该公司赔偿。一个月后,李婷成为裕丰公司的经销商。然而,由于裕丰公司的产品质量欠佳、售后服务未到位等原因,李婷在当地的销售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不但不及同行平均水平,连同运费、房租、税收等支出,反而亏损了八千余元。李婷遂要求裕丰公司赔偿,裕丰公司则以系李婷经营不善为由拒绝,双方因而成讼。
评析:
笔者认为李婷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理由是:
其一,裕丰公司做出“你不赚,我赔钱!”的社会承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结合本案,裕丰公司的承诺具备上述法条的规定要件:一是只要经营其产品,如利润低于同行平均水平,赚不到钱,则由其赔偿损失,明确而具体;二是李婷确已承诺作为裕丰公司的经销商,裕丰公司也确已选择了李婷,且已实际存在经销关系。
其二,裕丰公司所作“你不赚,我赔钱”的社会承诺性要约,具有不可撤销性。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只要经销商不赚,裕丰公司便自愿赔钱,并没有附加其他任何限制条件,也就是说裕丰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赔偿情况,均已预见而且认可,明示不可撤销;李婷不但为履行作了准备而且已实际履行合同,也确已遭受损失。
其三,“你不赚,我赔钱!”的社会承诺性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民事行为虽系裕丰公司单方作出,但体现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且能为他人所接受,在他人与裕丰公司就经销形成合意之后,即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该特定的权利、义务尽管存在不利于裕丰公司之处,但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