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对霓虹灯定作合同中霓虹灯管出现的故障,房地产公司究竟应以定作材料质量异议还是工作成果质量异议进行抗辩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霓虹灯管是安装公司交付给房地产公司的工作成果中的组成部份,应视为工作成果有瑕疵。虽然房地产公司对工作成果进行了验收,但因霓虹灯这种定作物在验收时短时间内难以发现质量缺陷,在交付后才显露出质量问题。因此,不能以交付时的检验结果为最终的质量合格证明,而应由双方约定一个合理的质量保证期。本案霓虹灯管的故障出现在二年保修期内,安装公司应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义务,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安装公司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房地产公司可以工作成果质量有问题提出抗辩,可以要求减少价款甚至拒付价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单个霓虹灯管的质量问题,不是安装公司交付给房地产公司整个安装好的霓虹灯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房地产公司可提的是定作材料质量异议。因为材料是安装公司选用的,理应接受房地产公司的的检验,如果房地产公司对安装公司选用的材料质量提出异议,安装公司应当负责调换。本案安装公司按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包工包料,房地产公司本应及时对材料进行检验,因其未及时进行检验,所以应视为安装公司提供的材料质量符合要求。因此,房地产公司虽可提出定作材料质量异议,因其未及时对材料进行检验,所以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推定安装公司的提供的材料合格。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是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物为标的。一般的承揽合同既可以由定作方提供材料也可以由承揽方提供材料,如果由定作方提供材料,那么定作方只能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提出异议。如果由承揽方提供材料,那么定作方既可对材料质量提出异议,也可以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提出异议。对材料的异议应在承揽人提供材料时提出,对工作成果的异议应在工作成果交付时及交付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本案是霓虹灯定作合同,定作方已对霓虹灯的品种、规格、颜色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承揽人又在定作方办公楼安装(定作方完全可以对材料进行检验),安装后经过了定作方验收,定作方对其工作成果没有提出异议,只是事后对霓虹灯这种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所以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是定作材料质量异议。
二、那么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材料质量异议是否成立呢?《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合同属承揽合同的一种,与加工合同的显著区别是定作合同的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提供的材料要经过定作人检验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定作人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又该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未作规定,这时就应适用推定来解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前者指基础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推出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后者指非由法律规定而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论。合同法第158条就是关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和通知义务时直接推定标的物质量合格的规定,即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作的推定。参照此规定,定作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怠于履行检验义务,也应推定承揽人提供的原材料是符合约定的。因此本案房地产公司的材料质量异议不能成立。
作者:瑞金市人民法院 危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