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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缓刑与死缓及战时缓刑的比较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刑法中,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死缓三个是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也有很多人错误的将它们统归到缓刑制度里面,认为是我国缓刑存在的三种方式。其实我国的缓刑制度只包括一般缓刑和特别缓刑两种,特别缓刑就是我们所说的战时缓刑。不能把死缓归为缓刑制度,因为死缓和缓刑之间是存在本质不同的。本文将对三者作一个比较,希望对读者正确认识和区分三者有所帮助。   

    要正确的区分三者,首先要把握他们的概念。在我国,缓刑指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有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而言之,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它的特点就是既判处一定的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的期限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而暂时缓刑指的是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消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一项制度。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实际上是刑事责任消灭的一种特殊制度。而死缓则是死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死刑执行的一种方式。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说明,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即在特定情况下,可有条件地不予处死。从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三者都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是三者又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的对象不同:一般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而战时缓刑则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至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能否适用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来理解,应该可以适用;而死缓适用的则是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

    二、执行方法不同: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而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则必须予以监禁,并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三、考验期限不同:一般缓刑依所判处的刑种与刑期的不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刑法没有明确战时缓刑是否有考验期,但战时缓刑作为缓刑制度的一种形式应该也有一定的考验期。有人认为,应根据刑法总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宣告相应的缓刑考验期;也有人认为,应把整个战时都作为考验期。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战时的特殊环境最能考验人、教育人,给犯罪军人以戴罪立功的机会,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而死缓的考验期则是固定的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要么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要么是执行原判刑罚甚至数罪并罚;战时缓刑大致和一般缓刑一样,但是犯罪军人若在战时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消原判刑罚,对以前所犯的罪不以犯罪论处。死缓的法律后果根据情况有三种: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在监禁过程中有犯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五、适用的时间不同:一般缓刑和死缓对适用时间没有特殊规定;而战时缓刑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故在和平时期或非战时条件下,不能适用此种特殊缓刑。所谓战时,依据刑法典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作者:石城法院 徐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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