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努力处理好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在审理拆迁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使拆迁人在诉讼中与行政机关处于平等地位,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酿成复杂得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激化事件,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另一方面,要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城市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是要强化裁判中立观念。人民法院不应以任何借口参与行政机关组织的拆迁工作,已经参与的应该退出,对相关拆迁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不应行使管辖权,应由上级法院管辖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要尽可能避免引发群体诉讼和集团诉讼。鉴于拆迁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大,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对于涉及众多被拆迁人的案件,未起诉的被拆迁人可以考虑不追加为第三人,做出的生效裁判对其他被拆迁人,被拆迁关系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是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对于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限制被拆迁人依法自主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评估价、营业用房补偿标准低于住宅用兵房补偿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参照或参考。
五是在诉讼中原则上不能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拆迁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一些拆迁人为了尽快实现自身的经营利益,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的法院为了满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拆迁人的要求而准许先予执行,不仅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的工整形象,有的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因此原则上在诉讼中不得做出先予执行裁定。
作者:信丰法院 吴懿 程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