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患方的“零举证”。很多患方盲目的依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只管起诉,而不管举证”,从而导致案子的败诉,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在诉讼过程中,患方仍应承担某些基本举证义务,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被告医院就诊或手术过,比如病历;证明医院的诊治给自己带来了哪些不良后果、造成了什么损失,比如伤残鉴定或死亡鉴定;在司法鉴定中提交应由患方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等。这些义务并不因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而转移到医院一方。因此,患方需明确的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盲目的认为自己“零举证责任”。
其次,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一直倒置。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举证责任实际是在不停的转换当中,作为医疗机构,医院凭借其专业和技术优势,很容易就能提交出对其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没有错,而这时,患方就应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而不能以自己没有举证责任为由对抗医院的证据。因为此时,举证责任已经发生了转换,拿不出证据反驳,就面临败诉的可能。
患方作为医疗纠纷中的受害方,其希望得到赔偿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患方一定要善意的使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其一应先冷静的分析纠纷的原因、责任,不能主观、武断的就认为医院有错;其二在诉讼中,要结合自己受到侵害的实际情况提出诉讼请求。不能动辄几十万上百万,漫天要价。这样不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相反自己合理的那部分要求也会受到质疑。其三,提出诉求时,一定要证据和法律的支持,不能依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忽视了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因为超过法律规定或者没有事实证据支持的赔偿,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作者:石城法院 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