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通知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在法律效力上有矛盾,判决书、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基础上,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案件结果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生效后有最高的权威,成为各类案件执行的重要依据,承担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判决书、裁定书中规定的时间承担义务,即是调解书也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规定了履行义务的时间。而执行通知书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使用的一种通知性文书,他是以通知形式出现,也是一种形式上的告知,只能是为以后案件执行的一种理由,但他不能象判决书、裁定书中规定直接进行强制性,他的效力与判决书、裁定书有很大差异,可以讲执行通知书的随意性大。
二、执行通知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在规定义务人承担义务时间上相矛盾,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判决、裁定或调解,在制作的法律文书中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的时间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明确规定就是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履行义务所遵守的时间。逾期后,人民法院部根据申请人申请或审判人员的移送将案件立案转为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违约进行强制执行,可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又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重新规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这种执行书中规定的履行义务时间与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规定履行义务的时间自相矛盾,执行通知书已推翻了裁判文书中规定履行义务时间,冲淡了法院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失去了约束力。
三、执行通知书的运用对各类案件的执行带来很多消极因素。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已经明确规定履行义务时间,而被执行人也明知履行义务时间,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又给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又确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间,这无疑是为被执行人故意推拖履行义务创造了有利条件,有的当事人对执行义务时间讨价还价,同时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不但不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觉履行义务,而是有意躲避执行,举家或个人外出打工多年不归,使案件无法执行,权利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执行通知书不但没有起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效果,而且成为被执行人躲避法律义务的前提,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公正、公平、高效地执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几种原因,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通知已经落后于时代的需要,当今世界是网络信息时代,为加大加快对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执行能力,取得执行效果,应推出执行程序中执行命令而取代执行通知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下达的就是执行命令,这个执行命令包括执行期限、强制措施,减少中间环节,减少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依照执行命令,立即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法院对案件的执行力度,加快对案件的执结力,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克服在执行效力、时间上与法院裁判文书中相矛盾的地方。
作者:于都法院 赖远明 华和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