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土地纠纷案件主要类型和特点
根据统计,我们发现土地纠纷主要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等几种主要类型,它们的特点是:
(一)土地承包、流转程序不规范。这一特点主要反映在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件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私下协议后,就将土地进行转让或互换,而不按法律的规定报当事人所在经济组织进行备案。
(二)双方矛盾大,调处化解难。在侵犯承包经营权案件中,双方的矛盾在诉讼前往往都已积累了多年,是在通过其他途径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提起了诉讼,因而双方的积怨甚深,法官在处理时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也比其他案件要费时费力的多。
(三)当事人举证难、法官审理难、执行难,上诉、上访案件多。二轮土地延包至今近十年,土地现状已有较大改变,有的被退耕还林栽上树木,有的用于整修农田水利设施或被征收,有的历经多次流转或分散发包给多个农户。尤其是对十年前的土地二轮延包提出的确认承包权诉讼,普遍面临时间跨度大、当事人多、举证困难、承包现状和权属复杂、执行难等问题。
二、农村土地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土地升值,受利益驱使。近年来,随着农产品价格上涨、农业税费的减免,以及新农村建设中征地建房的增多,土地的价值大大提升。原来抛荒的土地现在又能赚钱了,原来换出去的地块可能要被开发了。受利益的驱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往往选择诉讼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二)地籍管理不规范,界桩埋设不统一。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为了少缴公粮和农业税费,村干部往往采取两本帐的办法,一本帐由村里保管,记录的是本村成员实际分得的土地数,一本帐是上报到乡镇的,这本帐上的数字与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书上的数字是相同的,但往往要比农民实际分得的土地少得多。界桩是农村土地纠纷发生时最先想到的用来界定权属的凭据。但就是这么重要的一个凭据,却存在随意埋设的情况。实际的情况是在丈量完土地后,随意找一块带尖的石头埋在分界处,规范一点的最多在石头下面再设一截石灰桩。但在发生纠纷后,往往办案人员去寻找该界桩时,在一个地方能找到几块类似的石头。这两个管理措施的不到位,也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防患未然是最重要的,其次才是对发生的个案的解决与处理。
(一)规范地籍管理,做到地证一致。由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村组干部密切配合,重新对各农户现有重新丈量、重新登记造册、重新发放权属证书,使农户的实有土地数与权属证书上登载的土地数一致。
(二)统一制作界桩、统一埋设方法。统一规范的界桩的埋设,是明确清晰的土地权属的保证。建议由有关部门统一设计、制作界桩,制订规范的埋设方法,使界桩真正起到界定土地权属的作用。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扼制村委的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苗头性行为,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四)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扩大纠纷解决途径。乡(镇)经管站要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调处的日常工作,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县(市)级要建立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设在县(市)农经委,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做好仲裁与诉讼的协调与衔接工作。
(五)大力加强诉讼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土地关系。诉讼调解能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对抗,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是解决土地纠纷最重要的手段,要强化诉讼调解意识,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作者:怀远县法院 张乃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