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像电脑病毒一样,时刻觊觎我们的审判“系统”,入侵薄弱环节,严重干扰司法工作,严重者造成“系统瘫痪”。我们要提高警惕严加防范,将“虚假诉讼”拒之门外,并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予以有力的制裁。
【“虚假诉讼”的特点】
调查表明“虚假诉讼”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适用简易程序,以调解方式结案;
2﹑诉讼主体即当事人本人未到法院接受核实,办案人未能查明真实身份;
3﹑没有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不真实;
4﹑审判周期短,有的案件是当天立当天审结;
5﹑在事实证据方面有虚假成份,特别是原被告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6﹑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为目的;
7﹑办案人粗心大意,过于轻信他人。
【案件回放】
1、原告金某诉被告孙某离婚案。金某的丈夫孙某出国打工数年,金某急于离婚,便雇请他人替代孙某于2006年来院诉讼。双方均同意协议离婚并骗取离婚调解书。半年后真正的孙某得知离婚之事,从国外打来电话向本院询问此事时,办案人才发现真相。此案通过审监程序撤销原调解书。
2、原告王某诉某研究所欠款纠纷案。王某原为该研究所聘用人员,双方曾有纠纷,后王某下落不明。王某的儿子和妻弟在法律工作者韩某的经济帮助下,于2004年使用变造的公文、公章,伪造虚假借据及被告的委托书材料,编造研究所欠王某20万元的事实,通过诉讼骗得法院调解书,在执行程序中被发现。2006年该案通过审监程序被撤销,“制假”人员受到刑事追究。
3、原告阎某诉某销售处借款合同纠纷案,阎某与高某以1993年10月8日签订借款20万元协议为依据,持伪造的身份证,伪造的某销售处营业执照加盖伪造印章,于2004年来院诉讼,高某作为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庭上与原告阎某顺利达成协议,骗取调解书。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案外人某公司90余万财物。2007年通过审监程序撤销原审调解书。高某受到刑事追究。
4、原告白某诉妹夫徐某和妹妹白某借贷纠纷案。白某以其妹妹和妹夫做生意向其借款150万元,未按约偿还为由来院诉讼。审理期间,姐姐的代理人出具历年来寄款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姐姐与妹妹达成调解协议,由妹妹和妹夫共同还款150万元。该案在执行程序中,妹夫徐某以未到法院参加诉讼也未授权任何人参加诉讼为由来院申诉。经审查其姐姐给妹妹寄来的钱多数用于抚养母亲,并非做生意。妹妹与妹夫系再婚且夫妻关系紧张。2007年通过再程序撤销原调解书。
5、近日,速裁庭又发现一例“虚假诉讼”案。原告王某诉被告藤某离婚案,因被告藤某出国打工未归,王某便雇请另一女人假称就是藤某,来院参加诉讼并骗得离婚调解书。后被法官及时发现,向院领导汇报后提起再审并已对王某作罚款处理。
【“虚假诉讼”主要表现形式】
俗话说“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由于“虚假诉讼”的主体或事实证据是虚假的,因此它与真的肯定是有区别的,虚假案件在诉讼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1﹑“虚假诉讼”在立案阶段的表现:
申请保全来立案的一般不是原告本人,而是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资料多为复印件,授权委托事先均填妥,授权人不是在法官面前签字授权,其身份未经核实。
2﹑“虚假诉讼”在庭审阶段表现:
通过对上述五起案件分析,庭审阶段的表现主要体现在调解程序之中。原告或被告本人不出面,委托法律工作者或其他代理人参加诉讼;双方均愿意调解或已有现成的调解方案,要求办案人员按已有方案出具调解书;庭审中双方彼此合作不存在对抗情绪。
【“虚假诉讼”成因】
事物都是由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而发展的,“虚假诉讼”也不例外。当事人造假、规避法律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是产生虚假诉讼的外部原因。例如,为骗取财产和达到离婚目的,而伪造证据和雇人参加诉讼。内因是法院管理制度不完善;过分强调调解及调解结案率,办案人员错误理解调解政策,唯“调”是举,甚或盲目调解。调解中责任不分,义务不定,只要有愿意承担义务者便达成协议,造成调后执行不能或出现虚假诉讼;更主要的是办案人员工作不认真、存有侥幸、麻痹大意心理、主观上想当然,不认为当事人会欺骗法院和法官。法官造假可能性不大。一方面,“虚假诉讼”的代理人有的与法官熟识,法官轻易相信代理人,这样就给“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虽然不熟识法官,但是由于法官的疏忽大意,可能让“制假者”钻了空子。
通过分析“虚假诉讼”各阶段的表现,发现其突出特点是授权委托问题,也就是诉讼主体问题。此问题常被办案人视为小事儿,而被忽视。殊不知“祸患常积于忽微”,越是细小的环节越易出现问题,就越应该重视。许多办案人就是忽略这些小问题,例如上述五起案件均涉及此类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授权委托也是一项很重要的民事诉讼活动,其授权直接导致权利的承担。授权不真实、没有授权、虚假授权或者授权委托审查不严导致案件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错案、假案以至国家赔偿。此类授权委托问题,表现为当事人造假,审判员疏忽大意或者不认真履行核对身份的义务。授权应在法官面前,由授权人亲笔签名,授予代理人具体诉讼权利,这样才能杜绝或避免不应有的麻烦或过失。审查授权真实与否也是办案人的一项责任。
通过对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公章和营业执照等实体问题分析,主要是办案人对案件事实未查清,对相关证据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以及印章的审核不严。“虚假诉讼”之所以能够发生主要是办案人责任心问题。
【“虚假诉讼”的防范措施】
“虚假诉讼”并非洪水猛兽,它是可以防范的。
首先,思想上要有防范意识,时刻牢记“打假”也是办案人员的一项责任。在诉讼各阶段,要注重防假。尤其在调解时,对于双方当事人手续不全的,不调,不做事后补手续的事;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仅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关系或债权债务或以物顶账的,不调;对于明显不能案结事了的,即使当事人想调也不能调;对于找熟人拉关系说情的,更不能调。总之,调解要合法并确系双方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要调,要大调特调。
其次,应当完善立法健全制度。“制假者”大都懂得一些法律常识或者其幕后人知晓一些法律规定,才能钻法空子,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目前,对民事证据造假在立法上还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只有在刑事上有伪证罪,这样不利于打击“虚假诉讼”。建议将刑事伪证罪扩大适用范围,即在民事诉讼中也应适用。按照民诉法规定,“虚假诉讼”行为暂时只能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其制裁措施有训诫、警告、罚款等。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罚款额提高了,但从成本和经济利益的角度看,对于低成本、利益大、风险小的“虚假诉讼”还是有人会铤而走险的。建议立法部门完善立法健全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最后,要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责任心。从另一角度看,“虚假诉讼”的发生是与法官的综合素质与责任心是分不开的。如果业务素质高一点,对于出伪证、假证,应当能够审查和分辨出真伪;如果责任心强一点,就不会轻易相信当事人提供的没有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也不会让原告带给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如果程序意识再多上点,“虚假诉讼”也不会得逞。
相反,有的法官责任心就比较强,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办案人完全可以通过借鉴古代的“五听”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来判断当事人陈诉的真伪,捕捉异常信息,进而对文字材料认真审核。曾经多次审核出“冒牌货”,其做法就是将其驱逐出法庭。又比如在审理其他财产案件时,对于原告的代理人多方阻扰不肯让原告本人到庭接受核实,且又发现代理人与被告一方有密切关系,其做法就是裁定驳回代理人以原告名义的起诉。办案责任意识提高了,防假、打假的措施也就不难落实。
因此,办案人员一定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将“虚假诉讼”一眼识破,让其无处藏身。
【对“虚假诉讼”的制裁】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诉讼”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给予一定制裁。笔者认为,除民事制裁外,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追究其他方面责任。例如王某诉研究所一案,对造假者韩某给予刑事制裁,被判拘役6个月。又如闫某诉销售处一案给予造假者提请公安机关侦查。对金某雇人参加诉讼,给予教育和罚款的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通过制裁使“制假者”在从策划时起,就不得不掂量其中的风险和代价。制裁除了具有查处个案功能外,本身还起到很好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我们即使不能真正的做到事先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但制裁本身的存在,也将对“虚假诉讼”者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我们相信一定能够将“虚假诉讼”拒之门外。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王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