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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职务犯罪研究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金融业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经济部门,平稳的金融秩序、良好的金融环境是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重要因素。自2000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案件近3万件,其中,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0352件,判处犯罪分子27915人,审结金融诈骗犯罪案件7264件,判处犯罪分子7586人。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为了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资金,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通过贿赂或者利诱手段,拉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或者为其犯罪提供协助。由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金融业务及操作程序,知道如何规避银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管,他们的参与使金融诈骗犯罪更加隐蔽,更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人民法院对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处罚相当严厉,在近年来判处的7586名金融诈骗罪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达4244人,占56%。但是,金融诈骗犯罪的发案率仍居高不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向社会公布的三起发生在金融机构的犯罪大案,这三起大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均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职务犯罪。如原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会计科科长王利明。自1999年春节前后,与社会上的无业人员苗平、宋中俊以及王翔、王郑光(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以高息诱骗河南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等五个单位将资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伪造并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汇票从该行共骗取上列储户存款人民币2843.2万元,案发后,致使国有银行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无法追回。又如原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职员王翔。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与同案被告人薛喜斌、史洪涛、吴贵前以及另案处理的王利明、苗平、宋中俊和在逃的徐平、吴国良等相互勾结,采用电脑扫描储户印鉴的方法,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将储户存入银行的4000余万元资金转出后非法占有使用,造成国有银行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再如原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国际结算科进出口组组长梁世汉。利用职务便利,盗用本行国际结算科副科长的授权密码,为珠海经济特区亚德贸易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润辉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强(在逃)开具了31张信用证,开证金额为美元3445.5097万元、德国马克1282.6011万元;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梁世汉数次收受周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79.1218万元。周强贴现其中的8张信用证,造成开证银行损失本息合计1033万余美元。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均依法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三起案件的目的,一方面表明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坚定信念,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严惩金融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职务犯罪的立场。本文拟通过对内外勾结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剖析,以期对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的维护作出贡献。

  一、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职务犯罪的特点

  1、内外勾结犯罪的背后必然隐藏着受贿等非法利益。

  由于金融系统具有审批贷款、批提现金、票据结算等多项服务内容,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诈骗、挪用资金等非法目的,不惜使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金融工作人员。一些意志品质薄弱的工作人员在金钱面前迷失了方向,收受贿赂后,与不法分子共同作案,骗取国家、企业、公民的巨额资金。如2001年12月,山东省枣庄人朱某、王某采用签订虚假煤炭购销合同的手段,骗取了河南省开封市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7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在兑现时找到了在银行工作的被告人周某,让其帮忙将该70万元的承兑汇票予以贴现。由于该承兑汇票缺少蚌埠市工商局的开户证明、增值税发票等手续,周某又将此三人带至本行某分理处主任陈某处,请求帮助。在该分理处主任的操办下,这张手续不全的承兑汇票分两次共贴取现金682216.85元。事后,周某、陈某收受朱某、王某、邹某某贿赂人民币1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厦新、TCL手机各一部。金融骗子用金钱将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变成“内鬼”,随意操纵“傀儡’骗取大量资金。

  2、金融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职务犯罪时,离不开系统内部的内内勾结。

  大量案件事实表明金融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职务犯罪时,除了利用自己的职权以外,还需要与内部人员一起“合作”进行犯罪。其中,挪用公款犯罪、票据诈骗更突出表现为内内勾结。由于挪用公款及使用虚假票据、制作虚假票据诈骗金融机构的行为,都不是一名内部人员的职务行为就可以完成的,这就需要内部人员之间的非法勾结。如2004年11月震惊全国的北京南口储蓄所挪用公款炒汇案就是典型的内外勾结后内内勾结集体作案。其犯罪路线是不法炒汇分子与储蓄所所长相勾结,二人商量采取往客户账户虚存美元的手段炒汇,随后,所长找到3名储蓄员、2名复核员内内勾结,在两年间共挪用公款7000余万人民币。所长与储蓄员、复核员六人之间本来是监督的关系,每天的查帐都会发现公款被挪用的问题,但在共同的非法利益面前,六人均选择了挺而走险。再如姜明海等三人内外勾结票据诈骗案,便是由内部人员将储户预留的印鉴卡复印后,交由外部人员进行制假、伪造支票,再由另一内部人员使用假票据转出巨资到外部人员帐户,骗出巨额现金后携款逃跑。

  3、贷款诈骗犯罪、票据诈骗犯罪是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犯罪中最突出的犯罪形式。

  金融系统掌有大量资金,但是只有资金运作起来,银行等机构才会通过交易获得可观利润。不法分子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会在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身上下手脚,想尽办法进行贷款。个别金融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出于私利考虑,采取多种形式将银行资金不经认真审查便发放贷款,或不对票据进行认真审查,造成贷款诈骗案件、票据诈骗案连年递增,国家巨额资金无法追回。如原华夏银行行长陈某贷款诈骗案中,被告人就是在明知行贿人蔡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不认真审查核实其提供的虚假资料,违法向行贿人发放贷款1.5亿元人民币,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巨额损失。再如贵州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与金融系统职员内外勾结,利用票据套取巨额银行资金,涉案金额高达6.7亿元的票据诈骗案等等。

  4、金融工作人员作案手法非常隐蔽,不易查处。案发后往往会与外部人员一起订立攻守同盟。

  内部人员作案凭借自身得天独厚的条件,最能窥测银行等业务活动的薄弱环节。因此,作案后不易被查觉。即使被害单位有所查党,“内鬼”也会千方百计掩盖作案事实,毁灭痕迹,制造假象,转移赃物,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本文前面提到的北京南口储蓄所挪用公款炒汇案,由于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全所六名工作人员共同挪用7000多万人民币进行炒汇的犯罪事实竟无人知晓。在侦查机关侦查时,上至储蓄所长,下至职员,在开始侦查的一个月内竟无一人开口供述,后来直到外部人员被抓,供出了主要犯罪事实,六名金融工作人员才开口供述共同挪用公款炒汇的犯罪事实。

  5、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进行职务犯罪都具有较高的智能性。

  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银行内部人员作案呈现智能性的特点,他们利用“近水楼台”的优势,运用高科技手段有针对性地研究诸如破解加密技术,模拟防伪标志等手段实施作案。在金融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等犯罪中,智能性表现得最为突出。如郭某某毕业于国内某著名大学电子工程系,既精通计算机专业知识,又懂银行业务。其利用电脑作案后,将自己犯罪的痕迹及时在数据库中删除,使人难以发现,然后采用内外勾结的方式非法套取现金,把截留的公款输入其朋友戚某在该行开设的帐务中,再通过戚某多次转帐至其他银行提取现金,至案发已提取现金40余万元。

  6、年轻的金融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犯罪案件连年递增。

  平均年龄不大,但犯罪数额巨大的特点成为目前金融犯罪主体特点之一。票据诈骗、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中涉案的内部工作人员的平均年龄不超过35岁,但胆量都很大,犯罪数额都在千万元以上,且案发后大都采取逃跑的方法逃避审判。赃款去向问题也日益成为审判的焦点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内鬼”们的绝大部分的赃款都是用于营利性活动、购买房屋车辆等活动,案发后往往难以追回。如前面提到的姜明海票据诈骗案中,三名被告人平均年龄只有33岁,却诈骗金融机构4000万巨额资金,案发后仅追缴返还700余万元人民币。

  二、金融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作案的原因剖析

  金融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作案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必然性和复杂性;有社会环境因素,有个体因素,也有管理因素和群体因素;有从业人员个体违法违纪,也有营业机构负责人违法违纪。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原因。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是滋生金融犯罪的温床。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也就是商品经济。虽然我国的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就商品经济交换的属性和价值规律而言是相同的,会产生某种盲动性,必然有竞争,而犯罪也受竞争支配。因此,即使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的消极影响仍然是产生犯罪所不可忽视的一大因素。其中,金融系统追求盈利不择手段,急功近利的消极思想为金融犯罪提供了客观条件,如目前金融系统中普遍存在的“揽储现象”就为犯罪提供了丰富的“沃土”,即“疯狂揽储→勾结‘内鬼’→制假凭证→挪用、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仍以存款规模作为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诈骗分子往往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把银行当成要钩的鱼,为其拉存款骗其上钩。在金钱的刺激下,许多单位的巨额存款,被一笔笔地拉到了指定的银行。再通过银行内部人员,诈骗分子将拉来的存款一笔笔地转到自己的名下,转账的过程就是通过内部人员提供的印鉴复印件作假印鉴、印章和其他假金融凭证。然后通过各种手段把固定期限的存款划转到另一家企业的账户上使用,到期结算时再把本金连同利息“回笼”,从而完成一次交易。同时,金融机构碍于拉巨额存款的关系考虑,对诈骗分子随后提出的贷款、票据贴现、转帐问题都不会作太严格的审查,再加上“内鬼”的里应外合,骗取巨额资金就非常容易了。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案的两名“主角”高山和李东哲就是通过这种方法内外勾结卷走了10亿元。再如前文提到的王利明等三人票据诈骗案中,涉案人员之一的工行副行长李晓燕在审讯中交代,当初为诈骗犯办理贴现提供方便,一方面是出于侥幸心理,相信不会出问题,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对方贴现后将一定款项存入本行,有利于增加银行存款。在这种心理趋使下,尽管也到实地考察过,但不过是走马观花而已,审查流于形式。

  2、个体原因。金融系统内外勾结犯罪案件的产生仅从社会客观因素来分析是很难得到准确的答案的。从有关资料统计来看,我国目前的犯罪率为万分之一点三。为什么相同的社会性质下只有少数人实施金融犯罪?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变化。事实上,客观因素作用于行为人时,只有行为人自身具备某种犯罪动机才能实施犯罪。从大量的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是由于个体因素不健康、背离良心和职业道德、对金钱和财富有强烈的非法占有欲所造成的。这一点在赃款去向问题上体现最为明显。如在姜明海等三人内外勾结票据诈骗案中,共计4000万元的赃款,三名被告人用于购买房屋三处、车辆6台、电脑、手表等贵重物品,少部分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投资活动。且在案发前一年便作好办假护照准备出逃国外的准备。上述行为表明对金钱和财富的过分崇敬,攀富心理,导致个别金融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内外勾结进行金融犯罪。

  3、用人制度不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总量迅速扩大,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也像而后春笋一样,新设金融机构、扩大营业网点,金融机构的员工队伍也迅速膨胀,由于用人不严、注重扩张、相互竞争,一些不合格的所谓开拓业务的能人也混进了金融机构队伍,为增加金融系统犯罪案件埋下了祸根。

  4、管理因素。在特大金融诈骗案中,内部人员作案手法并不高明,且金额巨大,为何还能一再得手,窃取国家资金如探囊取物?从金融系统外部来说,金融监管不够有力和金融系统内部的监督不严为金融系统内外勾结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如银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同业之间的过度竞争,各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花样百出、手段不断翻新,有章不循是金融系统内部犯罪的重要原因。金融监管机构虽然也有明文规定,严禁违规经营,但事实上,监管是不力的,绝大部分金融机构为了扩展自己的业务,都想跃跃欲试,或存在侥幸心理,这是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一些金融机构负责人也一度认为合法经营吃亏,违规经营有利,为违法违纪甚至犯罪敞开了大门。从金融系统内部来说,在管理上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管、稽核方法单调,效果不理想、漏洞堵不住,薄弱环节改进措施不力。容易使一些犯罪分子作案得手。二是某些管理者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与管理者所担负的职责不相符,为犯罪人员洞开了作案的大门。三是少数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风不正、官僚主义、腐败变质,甚至放任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为金融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四是执纪不严,打击不力。从金融系统内部看,在发现和查处金融违法违纪案件时,有些单位和领导怕影响个人的声誉和个人的政绩,有的碍于情面,有的怕得罪人,有的知情隐情不报,或大事化小,或小事化了,或重案轻报,隐瞒案情、内部轻处,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导致了大案要案的发生。

  针对金融大案的频繁发生及金融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犯罪情况的日益严重,金融业重点抓了内控体系。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随后成立的银监会在内控方面进行了完善,并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评估体系》。从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来讲,无论是作为融资活动的规范程序,还是作为防范问题的管理制度,都集中体现在银行内部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上。2004年3月27日,银监会的《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共提出了13条意见,分别从规章制度建设、稽核体制建设、基层行合规性监督、订立职责制、行务管理公开等方面对银行的机构管理提出了要求,从轮岗轮调、重要岗位人员行为失职监察制度、举报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对银行的人员管理提出了要求,从对账制度、未达账项管理、印押证管理、账外经营监控、改进科技信息系统等方面对银行的账户管理提出了要求。这些措施如果真能落到实处,无疑会有效抑制金融大案的发生!总之,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犯罪的发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及其发展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多种因素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与金融系统内部干部员工的个体素质和管理因素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积极预防和减少诱发金融系统违法违纪的消极因素,抑制金融系统中违法违纪案件的增长,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次序,才能保持我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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