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厂县祁各庄镇。
原告安某,男,194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厂县祁各庄镇。
原告王某,男,195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厂县祁各庄镇。
被告某,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厂县祁各庄镇。
案由: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冯兰庄村村民,1999年,原告杨某、安某、王某三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大厂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分别取得了承包地2.24亩、3.92亩、2.24亩。2001年,村内调整土地,将三户村民的原承包土地调整到村东南东岗子,三户村民在调整土地时未到现场,村委会主持分地人员指定由陈某种植至今。自2005年以来,三户村民持有大厂县人民政府发放的承包经营证书多次找到村委会,上访到镇政府、县政府要求归还承包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承包权,都未能解决。被告陈某陈述:我是由村委会承包的土地,村里各项费用都是我交的,虽未有承包合同但哪不是我的事,我对土地进行了投入,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因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2007年7月,三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占种的原告的承包地。
三、调解经过
本案受理后,审判人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首先找出案件发生原因:1999年我县正处在农村土地承包第二次延包期间,当时中央政府的各种农业补贴还没有到位,农民种地收入较少,三提五统和农业税的交纳,使农民种地的热情较低,这三户农民就是其中之一,他们虽然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经营证书,但对种地当时认为收入少,投入高,在加上交的各种费用,所剩不多,所以在村委会调整土地时,未到现场,从此也未耕种。2002年以后,国家取消了农业税,执行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并对农民承包土地也给予了补贴,使农民对承包耕种土地有了积极性,这三户农民也看到了种地确实能够增加收入,所以想要回耕种的土地。其次,找出双方矛盾的焦点,当时村委会在三户未到现场的情况下,村委会分地人员为了使土地不落荒,就指定本村村民陈某耕种,陈某在耕种期间交纳了三提五统和农业税。并对土地进行了投入,且2002年以后,国家取消了上述各种费用,承包人又拿到了政府对土地的补贴,承包人尝到了种地的甜头,认为自己是由村委会承包的土地,与三户村民没有任何关系,三户村民起诉是无理要求。因为当时承包地收入少,投入多时你们放弃了,现在看到国家给补偿了,要想要回,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归纳起来其争议焦点就是,是维护三户村民手中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是维护被告现有的种植权。双方各说各的理,且矛盾不断激化,看起来此案是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但从深层次分析,是国家政策的变化造成的,农民从弃荒不愿种地,到争着耕种,反应了国家政策的深入人心,如何解决好这类案件,对国家政策的落实起着积极的作用。审判人员找到了矛盾焦点,从何入手调解此案呢?双方是同村村民,冤家宜解不宜结,审判人员想到了该村的书记和村长,且他们也是法庭特邀民事诉讼调解员,想通过他们解决此案,但由于双方多次找到他们,他们对调解也有惧怕心理,认为调解的难度较大,也不愿管此事,想让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了知。于是办案人员多次做书记村长的工作,告诉他们法院判决是简单,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容易引发刑事犯罪案件,对维护和谐社会及现在的土地承包政策极为不利,通过做村书记和村长的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解决好此案,对该村土地承包的稳定有很好的积极作用,故他们也愿意配合法院解决此案,有了二位特邀调解员的支持,办案人员对调解此案增加了信心。如何做到让双方当事人满意,又有效维护国家的土地政策,办案人员反复向当事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国家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从政策上做双方的工作,同时和村委会特邀调解员共同做疏导工作,讲法理、讲情理、讲同村邻里关系,经过反复调解,双方最后终于达成协议。被告陈铁种植的村东南东岗子的土地,属三原告合法承包,暂由被告继续耕种4年,至2011年9月30日。2011年9月30日后归原告种植,在被告继续种植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该土地,所发生的一切补偿均由原告享有。从而彻底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四、分析与点评
本案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当时三户农民虽在调整土地时未到现场,但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村委会交回承包的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三户农民并没有放弃承包土地的承包权,承包的土地归三户农民所有是正确的。但如果这样判决,必定会引起被告的不平衡,因被告对种植的土地进行了投入,且被告也不是在三户农民手中承包来的,是经过村委会承包来的,简单判决是不会化解这起矛盾的,通过调解使双方化解了矛盾,同时也使该村的土地承包更加稳定,如再有类似情况的发生,村委会再解决就容易多了。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开始是村特邀调解员协助法庭办案,可后来却是法庭的办案效果给村委会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此案该村自己调解了类似案件五起。从而看出法院的调解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调解这起案件,我们更应坚持不断深化发展“廊坊经验”,扩大其内涵,一是建立了一支特邀诉讼调解员队伍,使之不断发展状大,在调解案件中,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协助法庭做好调解工作,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主动介绍当事人可直接委托特邀诉讼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成功,经法院确认其效力,调解不成也使办案人员了解了案情,掌握了当事人的思想情况,为办案人员的调解打下一定的基础。目前法庭所在的辖区做到村村都有特邀调解员,下一步将向企业、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发展,使之真正形成全面大调解的格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二是调解不能局限于坐堂问案式的庭上调解或调解走过程,应当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办案人员要有不怕吃苦头、不怕当事人给脸色看,不厌其烦,耐心细致,不怕各种困难的精神才能做好调解工作。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就要大胆调解,使人民法庭真正成为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的过滤器,维护社会稳定的桥头堡。三是调解要强调艺术性,办案人员对调解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注重将理论知识学习与审判实际相结合,正确认识审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强调调解方法要因人而宜,因时而宜,因事而宜,注意场合、掌握时机,这样往往会起到很好的效果,使矛盾得以化解。
大厂法院祁各庄法庭:杨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