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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一目了然,理论还有待廓清”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史直南在其《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 [公法评论]2001/12/21)文中,借最务实的阿克太琪的口说:“还是从现实回到理论的好,现实一目了然,但理论还有待廓清。”颇令人反思。
  的确,近代史以降,中国的症结,似乎是人人都知道的。在当今中国,更是如此。此即现实一目了然。
  人人都知道中国的症结,但又没有人能将此症结说清道明。此即理论还有待廓清。
  理论与现实的这种关系,在中国极其特殊,几乎为每一个人感觉到。作为证明(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全看读者是否有同感),以我个人的感受为例,比如:
  1、我从来不太相信以进口的理论能理解或解决中国的问题。寄希望于西方的理论以解决中国的问题,是大多数学者的情怀,但几乎同样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中国学者至少在他们个人的行为中,还是靠老一套的常识来理解人情世故的。——这似乎说明老一套的常识比进口的理论强。
  2、我虽然重在研习法律,但从不拒绝阅读其他学科的书籍。也许是书读杂了,渐生这样的感觉: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解决中国的问题的思路几乎是相反的,其他学科,尤其是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解决中国的问题的最后退路是法治,而法学力图以法治解决中国的问题,明显的进路是求助于其他学科,尤其是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这种一退一进,继而再退再进所构成的循环,是否反映了理论的无力?
  3、具体以法学界争论最大的苏力为例,苏力之所以受到批评,归根结底在于,苏力行文的结论表明他缺乏那种连出租汽车司机都具有的对中国问题的常识。但一个学者之所以是学者,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他的论证绝不是要得出一个自己喜欢或者公众喜欢的结论(这是政治家的作风),他得出的任何结论至少在他看来都应该是他的理论的必然或理论的最大可能。那么到底是出租汽车司机的常识出了问题还是苏力的理论出了问题?也许两者都有问题,但既然出租汽车司机的常识不肯迁就苏力的理论,我们可以说苏力的理论有重大缺陷:忽略了大众常识,进而忽略了一目了然的现实。
  忽略一目了然的现实,其实是我们大多数理论的共同特性。反过来,那些注重现实的常识,理论化的程度又不够。在此还真有点“休谟的幽灵”的味道——从是推不出应该——从常识推不出理论。
  但“休谟的幽灵”不适用于设定性事实。(米尔恩举例说,从“他是一个大副”,可以推出“他应该履行大副的职责”,因为“他是一个大副”是一个设定性事实,不像“他有一双手”是一个描述性事实。见《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95年版,2.3.4。)事实上,在人类行为中,从来都没有不带理论(广义的)的事实,也从来都没有不带事实的理论,理论与现实是纠缠不清的。纯粹的唯物,不管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都是不可能的,而若让唯物成为一种主义,就不免有一些自欺欺人。对于大多数民众而言,勿庸说,现实就是他们的常识。
  从常识推不出理论,其实是理论无法系统地反映常识中的“应该”(假定人们都是按自己认为应该做的做事,这至少是人们自我辩护的理由)。当然,理论可以自大,将自身作为一种应该强加于人,——这其实是说,理论是否可以自大到成为法律,因为只有法律才具有合法的强加性。但法律也并不是天然地具有合法的强加性,这得依赖于法律的道德基础,换言之,这和人们的常识有关。我们在此几乎绕了一个圈。
  “休谟的幽灵”虽不适合设定性事实,但适合描述性事实。不过,奇怪的是,与描述性事实相关的自然科学确系把自身的定律强加于物的,这一点与法律相似(见拙文:《法律与数学》, [北大法律信息网]])。依物理定律,我们从是可以推出应该。但依法律则未必如此(尽管法律可以这么认为)。这里的关键区别在于,物理定律之所以能成功,靠的是唯物主义精神,视物为物自体,但法律未必视人为道德主体。社会科学模仿自然科学早已蔚然成风,法律亦倾向于视人为符号或物。
  我不敢断言西方法治国家中的人都是符号化了的或物化了的,但至少目前中国还不是。这未必不是一种不幸中的幸运。大抵说来,治理一个国家的方法与这个国家的医学相似,西人重手术,吞服化工合成的西药也是痛哉快哉,但对于中土人士,一般而言,只要中医能解决的,一般不会痛痛快快地奔向西医,况且有些疾病唯中医能解决或更有成效。
  “痛则不通,通则不痛”,与“克己复礼为仁”一样,都是进口的理论不能解释的。我也不敢说这些传统理论就是中国人的常识,但传统是踢打不掉的,这些传统理论的精神(无论精华还是糟粕)会化进人们的常识中,这从我们自己的为人处世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在中国,理论与现实的特殊关系,其实也还是“痛则不通,通则不痛”的关系,不通是指理论的不通,法律的不通,不通则必痛。
  因此,“现实一目了然,理论还有待廓清”,这种状况就如同一个人生病,疼痛在哪儿,怎么个痛法,每个人都能感觉到。但对于具体的病理及治病方法,中医可能更有成效,但在理论层面上未必能说清楚;西医也可能更有成效且能说清楚,但又未必能治理那些说不清楚的“中国病”。(在法律中,谁能以现代法理完全诠释秋菊的“说法”?)
  这引出中国的另一个问题:近代以降,中国的知识分子一直都在扮演见习医生的角色,向西方见习,但问题在于,即便把西方的主治医生请过来,也未必能治理中国问题。(香港是一个例外?) 
  
亚北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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