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美国环境法教授在网上票选最著名的十大环保案件,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v. Hill)案以绝对优势拔得头筹。这一堪称环保史上的经典之作,导火索实际上是一种新发现的小鲈鱼,而就是这种小鱼,使得一项耗费庞巨的大坝功亏一篑。那么,这场“小鱼vs大坝”的诉讼究竟有何魔力,使得其能在美国环境法乃至整个法律发展史上占据如此高的地位?
案件背景
事情得从罗斯福新政说起。1930年代初,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空前的经济危机,整体经济水平倒退至 1913 年。在这种形势下上台的罗斯福总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新政,开始实施被称为“复兴 (Recover) 、 救济 (Relief) 、改革 (Reform)”的“3R”政策。为解决下岗工人问题,总统府决定在全国大兴土木,修建基础工程,田纳西计划便是当时的决策之一。
当时的田纳西河流域,由于滥砍滥伐森林,经常洪水泛滥,土地被冲刷得贫脊不堪,经济凋敞、民生疾苦,整体发展水平比其它地区更差,人们可以说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为了制服这条蛟龙,罗总统决定成立一个既拥有政府机关权力,又具有私营企业灵活性和主动性的国有独资机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TVA),全面负责该地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TVA成立后,实行了多元的区域规划和建设,综合开发治理,比如兴修水利发展电力和灌溉;疏浚河道,以利航运;植树造林,发展农业;改善交通,美化自然,发展旅游等。经过若干年努力,田纳西河脱胎换骨,成为“美国的好江南”,该流域的治理也成了美国的“样板工程”,TVA还因此被评为“示范性国营企业”。好景持续到1975年,麻烦出现了——
1967年,美国联邦议会批准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库,作为配套设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开始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泰利库大坝(the Tellico Dam) ,以应对能源危机和地区经济萧条状况。虽工程庞大,耗时日久,耗资也不少,但一切进展还也算顺利。
转折发生在1975年。这年,生物学家发现小田纳西河有一种濒临灭绝的鲈鱼,也就是通常被人们称为蜗牛镖(the Snail Darter)的小鱼种,联邦内政部不久就根据公民申请将其列入了濒危物种名单, 从而使其进入尼克松总统在1973年12月28日签署生效的《美国濒危物种法》(the Endangered Species Act)保护范围之内。不巧的是,蜗牛镖就像大熊猫一样挑剔,只能生活在泰利库大坝附近,大坝最终建成的话,将影响蜗牛镖的关键栖息地而导致这种鱼的灭绝,由此发生了“要小鱼,还是要大坝”的二难决择。
诉讼经过
在内政部宣布蜗牛镖的关键栖息地(critical habitat)将受到泰利库水库破坏之后,以希尔等为首的田纳西州两环保组织和一些公民以TVA为被告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TVA违反了《美国濒危物种法》的规定,要求法院确认其违法并终止泰利库大坝的修建,但初审没能成功。
联邦地方法院认为,虽然大坝的修建将会对蜗牛鱼的关键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和破坏,但大坝在该法案生效前七年就开始动工,当时TVA已经为鱼类的洄游采取了合理措施,到蜗牛镖被列入濒危物种名单时,大坝已经接近完工,以牺牲纳税人一亿多美元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一个微不足道、没有重大经济价值且生态价值也不明显的鱼种是很不明智的;况且,国会通过增加大坝预算的议案也表明尽管其制定了《美国濒危物种法》,但此时却支持大坝继续修建,因而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拒绝下达大坝停工禁令。
与此同时,大坝一方也开始采取迅速行动。国会继续向泰利库大坝的修建进行拨款,TVA的总体预算(其中包括泰利库大坝的拨款预算)也被国会通过,并由卡特总统于1977年8月7日签署生效。
原告不服,于是将案件上诉至联邦第六巡回法院。巡回法院的法官认为,是否豁免被告遵守该法案,只有国会或内政部才能做出决定,而地方法院在其判决中做出了这种决定,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有违三权分立原则,因而判令联邦地方法院永久禁止大坝继续完工,“除非国会通过适当立法豁免泰利库大坝遵循《美国濒危物种法》,或者蜗牛镖从濒危物种名单上取消或有新的关键栖息地生存”,否则《美国濒危物种法》不允许进行利益衡平,必须将保护生物多样性性置于绝对优先地位。
这次又轮到被告不服。1997年4月18日,初审被告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初审原告希尔等人申请法庭在诉讼期间发出裁定,暂停大坝的修建,以免造成不可逆转的结果。最高法院于同年6月15日做出了终审判决,9位大法官以6:3的优势支持了希尔等人的诉求,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代表法庭出具了法庭意见书,宣布了两项决定:一是《濒危物种法》能够禁止大坝的修建,尽管大坝在该法通过之前以及在蜗牛镖列入濒危物种名单之前就已动工,也尽管国会在动工后每一年都会拨款;二是停工禁令是最合适的救济手段。因此,最高法院裁定维持联邦第六巡回法院的判决。从此,小鱼儿在田纳西河里过着快乐的生活,它们身边则是那座耗资一亿多美元的废弃大坝作为永远的见证。
争议焦点
实际上本案最关键的争议便在于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的利益衡量,法院和行政机关以及国会事实上是两种利益的代表。有趣的是,最高法院采取了诛心之论。很明显,国会及总统都支持大坝继续完工,但法院却认为,你国会制定《美国濒危物种法》的意图就是将濒危物种置于绝对优先保护地位,不论付出任何代价,都要扭转物种继续灭绝的趋势,因为濒危物种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也就是东方的中国人好说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所以,我们做出停止修建大坝的禁令(injunction)正是根据你的这个意图,并且也符合联邦宪法所确立的权力分立原则。
至于停止修建大坝的禁令是否恰当,最高法院认为,这涉及到牺牲大坝或牺牲小鱼各自所带来的损失的衡量,但《美国濒危物种法》和联邦宪法都没有规定联邦法院有权对二者进行功利的比较。让法院在一亿多美元和国会在立法意图中所表明的“无法计算的”价值之间做出抉择,显然勉为其难。法院的任务只是严格执行法律,对于国会深思熟虑决定的一项过程,法官在司法过程对此决定是否明智应不做考虑,一旦法律的合宪性被确定,司法过程便随之结束,这正是美国三权分立原则的基本要求。所以,法院无权审查国会的行为,包括无权撤销国会继续向大坝拨款的决议,法院的任务就是根据《濒危物种法》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置于首位的要求,颁发大坝停建的禁令,至于其它的,则在非所问。
评述与启示
显然,美国法院与国会及行政机关奉行了不同的环境价值观,而这两种价值观也正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可以说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交锋。环保优先不光是一句口号或一项政策,一旦严格执行起来,将不可避免的带来与经济发展的对立,这个时候,选择何种利益其实并不像本案那么简单。
我国已经建立起大大小小的坝,但很少修建过鱼设施,这已经对我国的鱼类资源产生巨大危害。葛洲坝刚建成时,由于阻隔了中华鲟上溯产卵,中华鲟在坝上撞得头破血流,非常惨烈。后来虽然在坝下形成了很小的养殖场,但种群已受到严重的伤害,中华鲟数量锐减,不得不进行人工孵化养殖放流。同时,大坝还破坏了青、草、鲢、鳙四大家鱼的天然产卵繁殖场,使长江由过去每年产四大家鱼200多亿尾降为仅10亿尾。长江名贵的鲥鱼,过去每年产500多吨,最高达1500吨,因大坝建在其产卵场,破坏了生态环境,十多年前这种鱼就已经在长江里消失了。
事实上,我国许多河流都面临过“小鱼和大坝”的对决,但遗憾的是,天平的重量远远在大坝一端下沉。虽说我们不能像本案中美国联邦法院绝对排斥利益衡量,但最起码的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来维护生物多样性,否则,所谓“经济发展应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只会是一句空话。也许,在未来的某一天,我们也会像美国一样,看到小鱼战胜大坝,看到有人能代表不会说话的鱼站在庄严的法庭上,而不是像读笑话一样看待本案。还有一点需交待的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深厚的民意积淀,就像本案之后90%的民众在一项新闻调查中所说,“发电站可以建在别处,而蜗牛镖一旦灭绝将永不再生。”
张一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