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发布日期:2010-06-01    作者:王鹏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审判期限刑诉第168条第1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依据刑诉第168条第2款自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当庭宣告判决的,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为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刑诉第178条从受理后次日起20日内。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