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有一套特有的知识产权审判程序和方式,既区别于英国程序繁琐、审理严谨、判决缜密的审判方式,也有别于法国的快速程序、普通程序。荷兰采取三审终审制,一、二审均是事实审,三审才进行法律审。民事案件审理通常分为简易程序与正常程序。知识产权纠纷多为请求终止使用侵权物,一般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合议制,均为独任审判,审理周期很短,甚至当天宣判。判决后当事人通常不会上诉,即便上诉,二审法院也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法律对这种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及具体适用条件没有明文的规定,只是要求尽快审结,因此法官有权审核该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自行控制审理时间。
在法国,巴黎上诉法院共50个合议庭,每个合议庭3名法官。其中知识产权庭审理大量商标、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但涉及音乐、电影、文学的案件较少。知识产权犯罪主体,最终归结到对自然人的处罚上,对法人的处罚体现为破产宣告。法国的突出特点是快速程序与普通程序并行,判决预见性强,专利侵权案件涉及外国权利人的多,其受保护程度也较高。同等情况下,法国判定的侵权赔偿额明显低于美国。
作者:李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