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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鉴定改革及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9-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法学界,专家学者对于鉴定问题多从制度设置考虑,没有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将诉讼制度、证据制度与鉴定制度作为一个系统关联到一起;在司法鉴定领域一线的工作者也未将探究问题的注意力,投入到如何把技术性极强的司法鉴定与诉讼制度更紧密联系起来。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历程一路走来,在共和国的司法实践中铸就了不可磨灭的功绩。追溯历史源头,从司法鉴定制度的成长进程中考察并探讨其中存在的复杂成因,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前身——技术侦查部门生成于1950年,是在刑事工作的实践中自然渐进发展起来,并伴随着公检法机关各自办理案件的需要自我建立的,属于一种“非制度性安排的部门分设体制”。

    从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期,这种鉴定机构分设体制,因鉴定费用的国家支付、我国法治的不发达、诉讼制度的超职权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强,未引起人们关注其存在的问题,也没有作为一个制度问题予以考虑。直至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认可了基于工作需要多年形成的鉴定机构,并将“鉴定”纳入侦查行为、审判行为,具有“司法”的性质。  

  近年来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引起了各级法院领导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以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2005年,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前因鉴定问题引发的典型案件,对鉴定制度的热议才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人们对司法鉴定领域暴露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鉴定标准等问题纷纷提出质疑和责问。全国人大的《决定》实施以后,法院系统停止了具体的鉴定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及一些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相继设立了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其职能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对外委托鉴定和负责执行死刑中的技术监督及指导。为了避免自审自鉴,保持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中立地位,实行“阳光”操作,取信于民,服务于民。几经改革,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成效并不明显,出现了许多弊端,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的关系并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办案人和当事人即没有感到便捷也没有找到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性质及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省市两级法院司法技术处也相应地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进行了部署、调整。在履行司法技术工作职能的过程中,中、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符合条件在人民法院注册登记的鉴定机构过少,尤其是在一些不发达地区显得更为突出。双方当事人选择范围过窄,有些方面甚至是空白。由于技术和其他原因容易让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产生质疑,引起矛盾激化,比如:诉讼中的赔偿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在注册登记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另一方提出重新鉴定,鉴于此,选择的余地甚少,容易引起对方的误解和不满;二是鉴定机构管理混乱,比如:双方已确定了鉴定机构前去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已经属于注册登记的范围,但是鉴定机构告知不能进行鉴定,又说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随意性太大,没有谁来约束,给当事人带来了许多不便,也增加了法院审判工作和技术工作的难度,法院只好重新协商解决,到头来,鉴定机构埋怨,当事人指责,把本来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集中到了法院身上,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三是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间周期不确定,法院发过去的委托材料,鉴定机构不能及时审查材料,进行及时的鉴定,尽快给法院一个明确的答复,这样一来,延长了法院审判时效,无疑中当事人对法院发泄不满,从而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四是司法鉴定人员作为证人到庭质证时,要求法院支付一定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目前法院未将此项费用纳入财政开支,当事人除了承担鉴定费还要承担证人到庭的所有费用,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五是社会中介性鉴定机构没有明确的上级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往往由于利益驱动对鉴定结论很不负责任,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却不能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仅凭人民法院的入册管理无法收到理想的效果,譬如在一个地区内,某一种类的鉴定机构只有一两家,如果因某种原因从法院名册中给予除名,则缩小了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的空间,甚至出现空白,给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六是所有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规定都是平等的,而且不受地域的限制,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往往认为鉴定机构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级别越高就越具权威性,水份少,从技术、公平、公正、公信力都强于本市、本省的鉴定机构,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使鉴定工作仍处于多头鉴定,产生了多个鉴定结论的无序状态,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承受的能力,对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为了使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走上正规、有序,使鉴定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又让当事人方便,办案人觉得有可信性保证审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笔者认为:一是有关部门尽快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细则,出台文件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使司法鉴定工作走上健康的轨道,服务于民、取信于民才能体现立法为公执法为民。二是加大司法鉴定工作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熟知改革后的司法鉴定工作,使当事人适应这种鉴定工作新机制、新程序。三是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当事人、法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协调、沟通,组成一个比较畅通的司法鉴定链条,从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判质量做好司法技术的辅助工作,真正起到服务、辅助的作用。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孙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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