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援助困境与对策
发布日期:2009-07-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自1992年武汉大学成立全国第一个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以来,各高校纷纷成立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掀起了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浪潮,大学生法律援助成为我国法律援助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各高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名目不一、缺乏协调统一性,这给大学生法律援助发展带来巨大障碍,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援助;困境与对策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现状。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在法律援助中心和高校领导下,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在校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利益的社会组织。
“十六大”把保护人权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建立了保障人权的宗旨,各级政府、组织、团体的重视并把它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然而法制国家不仅通过法律的途径直接的保障人权,而且还通过依法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权来保障人权。而法律援助是通过国家政府给弱势群体提供免减费的司法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仅靠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是无法满足如今日益增加的法律援助需求的。大学生具有参与法律援助的热情与优势,致使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广泛建立, 1992 年武汉大学首创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开创了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形式,并探索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道路。此后,北大、清华、厦大、华东政法、西安政法、复旦大学等综合性大学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全国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影响。目前,普通群众对社会上法律工作者产生不信任感,并且其许多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法律工作者的维护,进而转向具有正直纯洁、敢于伸张正气和系统法学教育的学生法律援助,使大学生法律援助案件源源不断,事实上,这些案件也真正得到了良好的解决。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也在二○○六年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签订协议,成立了安徽省第一家大学生法律实习基地,建立了几百人的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让在校大学生通过多种形式参加到法律援助实践活动中来。
虽然大学生法律援助得到蓬勃发展,但也面临众多问题:如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机构的混乱,经费的紧缺;有些地方司法机构存在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的一些错误认识;政府、社会重视不够;机构管理上未形成体制化、规范化;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与大学课堂学习冲突等。
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意义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法制的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需要一种制度去维护。而法律援助可以让经济困难人群获得司法平等、公正的救济,可以同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大学生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重要组成部分,为在校大学生和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和平地解决冲突、纠纷。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操作性都有很强的社会学科。法学理论教育需置身于社会实践,通过实践才能更新教育理念,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探索最佳的教育模式。社会需要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与熟练的专业操作技巧,综合素质高的法律人才,而大学生法律援助为高校法学教育与社会架起一座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桥梁,也提供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人才的社会舞台。在校大学生在这里可以接触到社会现实中的法律诉求,可以锻炼自己对案件的分析解答能力。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必要手段。目前律师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但是存在问题: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少,普通律师缺乏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而法学院的学生通过专业系统学习以及具有多年法学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老师的指导,使其具备浓厚的法学知识和实务兴趣。由于青年学生学习知识强创新能力高,并且大学生对法律援助的热情和积极性决定了大学生法律援助的高质量,有助于提高我国法律援助水平。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形式不够规范
各地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各有不同,有的称法律诊所,有的称为法律援助中心某某工作站或工作部,既不利于各个组织间进行交流也不利于方便群众进行咨询。尚未建立统一形式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只能逐步探索前进,还会不断碰壁。
(2)领导机制不够完善
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上为学生自治组织 ,但不可能不接受相关指导,这与大学生自身资历不够经验不够有关,同时加强领导也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作用。目前各地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隶属单位有所不同,有的由本校法学院领导,有的归本校团委领导,也有的即受本校团委和本校法学院的领导也受本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领导,领导职能分工混乱,发生扯皮,既不利于提高效率,也容易挫伤学生积极性。
(3)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自身组织较为混乱,内部领导职能不明确
由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特殊性质,成员之间既是同学又是同事,关系处理较为困难。在分配工作时不可避免的会顾虑到情面,力图做到机会共享,难免会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既不利于维护内部团结也不利于充分维护当事人利益。
(4)机构内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虽依托于本校法学院有较雄厚的人力资源优势,但也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人员流失现象,再加上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学生性质,理论功底的欠缺,实务能力较差,限制了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这与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质和初衷是不相符合的。
(5)管理不够规范,相关机制缺乏
虽然大学生法律援助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工设备,有一部分甚至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这无疑给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缺少必要的奖惩机制,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者将自己的业余时间甚至是学习时间无偿奉献给法律援助事业,接受一定的奖励是合情合理的,这样做既有利于发挥学生积极性,也有利于吸引一部分人才加入法律援助事业。
(6)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内部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有待加强
由于条件的限制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情况不容乐观,相当部分的受案资料都有遗失,甚至有些机构没有建立受案登记制度。这就失去了总结经验教训的第一手资料,不能很好的发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实践作用。受案登记相关表格设计、资料整理方式缺乏统一性,查找困难,相关机制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工作开展。
四、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对策
(1)完善组织内部规程,明确奖惩措施,建立系统化的领导体系,完善领导负责制;
坚持以大三学长为骨干,以大二学生为辅助,以大一学生为后备的三层管理模式,坚持隔代培养,由大三学长负责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有功必奖,有过必罚,激发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同时健全法律援助的各种具体规定,做好法律援助案件记录汇总,及时分析研究典型案例,定期讨论研究。
(2)加大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投入,解决大学生援助组织的后顾之忧;
考虑到大学生法律援助的非政府性质,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还是以自筹经费为主,尽管这与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总体投入不足与关,但鉴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特殊性质,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情况不是很好的学生无偿地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的现实,笔者认为加大对大学生法律援助大投入还是很有必要的。除期望上级领导机构加大投入以外,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也应注重自身得开源节流,尽量让每一份资源发挥其最大作用,还可以各种形式解决资金问题。
(3)明确组织职能,分工负责,防止发生扯皮推委责任;
虽然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者们怀着满强热情投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但人的能力存在着差别,如果让大家都直接参加案件的代理活动可能没有这多的机会,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成员才干,明确分工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人尽其才。各司其职,法律援助工作才会有条不紊的进行。
(4)加强内部人员职业素质的培养,不仅包括专业素质的养成,也包括职业道德的教育;
虽然大学生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但毕竟还是在校学生,涉世不深经验欠缺,遇到案件一时难以抓住重点,这不仅需要提高自身理论素养也需要虚心接受前辈的指导,同时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养成好的职业习惯,在接待咨询者时,要不急不躁注重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止矛盾激化,坚决禁止收受当事人礼品财物。
【作者简介】
吴振坤,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