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学思维方法与犯罪学研究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未来学根本思维方法属于一种纵向思维,也属于一种动态思维。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分析,这是用发展的观念来看问题。用中国传统哲学理论分析,这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动态辨证思维。人们对任何事物的分析,都可以用到这种思维方法。未来学思维方法从时间的维度划分,可以分为两种:从现在到未来的思维方法与从未来到现在的思维方法。
一、从现在到未来的思维方法。即从事物由过去发生、发展到现在的客观规律,分析事物未来发展趋势。
以目前的犯罪学研究为例,我们可以从犯罪现象发生发展规律,预测犯罪现象未来消亡的发展趋势。
1、犯罪的产生、发展:剥削阶级社会的形成和变化
犯罪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犯罪。人是群体动物,人与社会并存。为了共同的需要,人与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缔结一系列社会规范--习俗、禁忌、宗教、道德、法律、制度。社会规范抽样于每个个人的需要,客观上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存在矛盾,这对矛盾产生了个人的偏差行为。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自然环境极其恶劣,人类为了生存共同生产劳动,平均分配社会财富,没有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严重冲突。虽然那时已出现个人需要触犯社会需要的情况,但人们只把它当作氏族内部的偏差行为。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提高,出现了剩余财富,人开始有了私有财产,人个需要有了发展的可能。氏族内部一些人利用特权、宗教、禁忌首先破坏了公平原则,获取了大量物质财富,原来平等的氏族土崩瓦解,逐渐出现了剥削意识,氏族社会开始分层,最后产生了两个利益需要直接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从本身的利益出发,制定了法律规范,对触犯其利益的行为,不再视为可以宽容的偏差行为,而贴上犯罪的标签。犯罪现象在剥削阶级社会产生,并且经历了一个充分发展的过程,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
2、预测犯罪的消亡: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律看,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是社会不和谐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不具有社会的必然性,也不是不可避免的。随着社会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阶段发展,社会越来越和谐,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减少,犯罪就会随之下降,直至彻底根除。新中国成立后,法律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这与阶级社会有本质的区别,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各种社会矛盾有了调和的可能性,犯罪率随之下降。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变革时期,社会还不够和谐,各种社会矛盾仍比较突出,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当社会向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共产主义阶段发展,社会和谐程度越来越高并达到一定程度,犯罪现象就能被彻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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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未来到现在的思维方法。即从人们对事物未来发展趋势的看法,分析这种看法对现实的影响。
例如未来犯罪观对目前犯罪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犯罪学研究方面对未来犯罪发展趋势的看法,有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现象,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犯罪现象就不可避免。卓越网在介绍皮艺军教授《犯罪学研究论要》一书序言中提到过犯罪现象不可避免论 。二是认为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是社会不和谐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不具有社会的必然性,也不是不可避免的。
这两种不同的未来犯罪观,已对目前我国的犯罪学理论研究产生了实际而重要的影响。
在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方面,犯罪不可避免论认为,完全消灭犯罪是不可能的,犯罪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是努力把犯罪控制在合理的幅度范围内,完全消灭犯罪也没有必要,甚至认为一定程度内的犯罪是社会充满活力的表现。犯罪必然消亡论认为,犯罪现象是可以消灭,也是应当消灭的。随着社会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阶段发展,社会越来越和谐,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冲突不断减少,犯罪率就会随之下降,直至彻底根除。犯罪学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是探寻犯罪现象发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为彻底根除犯罪现象寻找对策。另外,在犯罪学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犯罪防治等理论方面,两者也有很大不同。
【作者简介】
于志葵,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1992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犯罪学专业本科毕业,2002年10月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哲学方向研究生毕业,曾任灵川县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副乡长,现任县法制办副主任,荣获区、市、县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多种荣誉称号,有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
【注释】
[1] 于志葵:犯罪概念新理论—事实价值与实践的统一,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