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替谁说话”事件中的党建与法治问题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据《新闻1+1》2009年6月19日专题节目,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因一句“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而闻名网络内外,成为“2009最牛副局长”。该事件起因于不久前中央广播电台记者任磊萍就经济适用房土地违规盖别墅问题对郑州市规划局的一次采访。采访过程中,这位副局长很不礼貌地拔掉了记者的采访机话筒,先甩出一句“你们广播电台管这闲事干什么”,紧接着便脱口而出上面提到的、作为其成名语录的“替谁说话”的经典式反问。当记者惊愕之余试图让其对这句话进行具体解释时,这位副局长显得很不耐烦,敷衍了事——“这个事我不清楚,我也是第一次见到你,也是第一次见到这个事。等我搞清楚了以后我可以回复你,没有清楚不好做什么回答,这件事我可以交有关部门来处理。”之后记者未能联系到这位副局长。这就是所谓的“替谁说话”事件。     老实说,当笔者初次接触到这个事件的基本情况时,第一反应就是:这个官员太天真了,同时也太落伍了——天真者,将基层官员的“权力本位”思维通过丰富生动的语言表达了出来;落伍者,在开放社会与服务政府的新要求下,该官员处理公共关系的思维与能力显得非常落后。除了这个初步印象,笔者以为该事件涉及到了中国政治中的党建与法治的若干关键性问题:党与人民关系的问题、党员干部的公共关系学问题以及监督权与知情权的关系问题。     首先是党与人民的关系问题。“替谁说话”事件透露出部分基层政府官员对党与人民关系的某种实践性理解。党与人民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严格的政治哲学命题,也是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内部演化的一个政治学命题。我们的社会主义传统支持的是党与人民利益一致性的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根本推断不出那位副局长的论断——故其理解只能是一种实践性而非理论性的理解,即背离社会主义教义传统的理解。党与人民之间不仅是利益代表关系,而且是意志代表关系——这已经超出了卢梭“人民主权”的“意志不可代表”论,加入了代表制的因素。在宽泛意义上,“人民”、“共产党”以及“党员”之间是“三位一体”的关系——这使得党与人民关系之间带上了一种准宗教的真理性,而这显然不同于西方选举民主意义上的代表关系。“三个代表”理论就集中表达了这样一种真理性的代表观。这种代表观坚持的是社会主义的整体主义代表观,在逻辑上排除了作为西方政治学主流的政治多元主义——这也是中国不实行西方多党制的主要理论原因。由于真理的规定性,“Party”在中国语境中的准确含义并非词源上的“部分”或“一方”,而是本质化了的“全部”(All)。这位副局长对记者的反问实际上暴露了自身的无知——他误把天然地代表人民(老百姓)利益的党跟西方只代表部分人利益的党混淆了。笔者相信现实中这样的党员干部一定还有不少,这从近年来很多党员干部的“惊人语录”中既可印证。既然是党员干部的思想出了问题,那么这一事件给我们的有效教诲就应该是:一方面扎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学习,使之合格;另一方面则需从政策和法律上完善记者的监督权利,以及更宽泛、因而更加根本的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通过有效、有力的监督反复检验并促进党员先进性的维持。     其次是新时期党员干部的公共关系学问题。“替谁说话”事件反映出基层政府官员在公共关系学上欠课太多,需要及时补上。该事件背景中曾有人从言论自由角度为该副局长辩护,这是极其荒谬的——在行使权力时毫无法律责任意识,而在面临责任追究时就遁入“公民权利”范畴寻求保护。该事件发生于记者采访的情境之中,属于政府官员就本部门行政事务做出的正式说明,因而其言行不能简单地归入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而是政府公共行为——因为他是副局长,他才有资格接受这类问题采访、才有资格对记者表现出“粗暴”与“无知”。网络哗然反映出该副局长应对采访时的公共关系处理完全失败。这样的权力行使显然不利于增进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信任,进而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领导的信任。公共关系处理的完全失败应归根于该官员对变化了的社情民意缺乏有效认识。且不说该官员在政治正确层面就显得很不“正确”,而且对于已经出现的社会多元化、监督网络化、权利本位化、民主意识普遍化的政治社会事实毫无洞见,对于开放社会反应迟钝,仍然生活在“权力本位”的陈旧行政文化之中。很难设想秉持这种态度的政府官员能够在日趋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之下“高枕无忧”。即使为该官员的前途着想,他也应该“与时俱进”,跟上“政治正确”的新高度,跟上人民群众的“新认识”。即使其真的对相关问题不知情或不愿意公开表态,似乎也可以很优雅、婉转地应付采访,合理处理公共关系。     再次是监督权与知情权的关系问题。党的文件一再强调政府行政要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利都不属于经典自由主义界定的“消极自由/权利”的范畴,而属于“积极自由/权利”的范畴,因而对于政府施加了配合该类权利实现的正面义务——不是不干涉,而是积极提供物质条件与制度条件促其实现。事件中所涉及的是经济适用房被挪用来建设别墅的问题,记者的信息来源是群众举报。笔者相信举报的群众也一定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只是可能毫无结果),而记者的采访尤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就应被理解为代表人民监督政府,也是公民监督权的一种行使形式。所以事件中的副局长对记者的粗暴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记者的工作权利,也间接侵犯了记者“受委代”的公民监督权。这是一个层面。另一层面,我们看到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本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界定的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属于公民知情权的范畴。政府没有依据《条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即使为了辟谣或自纠也应该积极公开信息,争取主动),使得公民知情权落空,而副局长的表现又使公众对于监督权的有效性近乎绝望。在监督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中,知情权应优先于监督权获得保障和实现,这也是《条例》划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类型的用意所在。根据我们对于《条例》实施一年各省信息公开年报的实证分析,大量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却没有公开,或由公民申请公开。“替谁说话”事件背后可能还隐藏着该地方《条例》实施的巨大漏洞,这表明“开放政府”的建设在中国仍然任重而道远。     总之,该事件暴露出基层党员干部对党与人民关系认识上的“退化”现象、政府公共关系学的失败以及对《条例》的开放型政府建设要求的迟钝。一叶知秋,导致该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可能是党性教育的实践性缺陷、党员干部的责任制建设不足、公众监督的渠道不通畅、政府行政的开放度不够以及包括司法机制在内的正式监督的制度与程序缺乏活力与效力。重新塑造党员干部形象,特别是大量的基层党员干部形象,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命运,该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运用切实有效的教育、制度化、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各种手段与机制改善基层政府行政,以行政系统的精神与制度优化巩固党的政治合法性。

【作者简介】
田飞龙,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