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特定法律关系。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虽然不存在明确的代理关系,但却存在其他更为密切的特殊关系,如合伙关系、近亲属关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上下级主管关系等特定法律关系,这些都是认定表见代理的重要理由。
二是行为人持有某种能够证明代理权的文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即使没有代理权,如果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在客观上就会使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也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
三是被代理人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如果本人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在法律上就视为其对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的默认,而相对人基于被代理人的这种不否认行为,也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四是被代理人曾以某种方式表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即使实际上并未授权,如果被代理人曾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相对人表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时相对人如果能够证明被代理人曾经的授权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
五是被代理人允许行为人挂靠本单位并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种挂靠经营往往表现为允许他人以其名义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允许他人使用其公章、印鉴、发票、银行账号以及生产经营场地,这种情况足以使相对人相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六是被代理人允许行为人作为本单位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被代理人往往允许行为人以其分支机构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会使相对人误认为行为人具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也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
七是被代理人授权不明致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在被代理人授权不明、含糊其辞的情况下,行为人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被授予后发生了被限制、缩小的情况时,相对人未得到通知而与行为人发生民事行为,也应认定行为人表见代理成立。
八是被代理人在委托关系终止后未及时通知相对人。在被代理人与行为人长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因某种原因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致使不明真相的相对人仍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作者:庄会华 孙伟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