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学术界存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共同意思与共同行为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首先,是否有共同过错不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一般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在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具有致人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故意或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侵害人均有过错。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各行为人主观上非属共同故意侵权或故意犯罪。其次,损害后果发生因果关系的方式不同。共同侵权的数个共同侵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侵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后果,而不是把每个侵害人个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而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通常是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数行为分别构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最后,两者最本质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联系方式不同。司法理论界对于数人侵权的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还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多有混淆或等同,比如邓大榜的共同行为说和台湾欧阳宇经的关连共同说,两种学说都将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归结为客观行为、因果关系,或结果,注重的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在形式,而没有抓住其内在的实质,前者强调了行为上的联系,忽视了共同加害入主观上的联系;后者则强调的是各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联系,强调结果的共同。此类观念实际上是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形式包含于共同侵权之中,显然忽视了两者的本质区别。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是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又不确知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有着显著区别。首先,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致害人是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孰为加害人不能确定。其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的行为是独立的,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并非缺少任何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就不会发生。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则具有关连性,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如缺少某一人的行为,则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最后,从因果关系上看,共同危险行为中,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不确知孰为侵害人,所以因果关系是推定的,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行为人可以以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欠缺因果关系为由主张免责。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直接具有因果关系,并非系通过推定来认定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性质认定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主体具有复数性。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存在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各侵权人均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数个侵权主体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既非共同实施,亦未作出共同约定。各行为人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这里的共同过失,笔者认为应限定在各行为人均负有法律上的同一内容的义务。如两个锅炉工,在上班时忙于下棋,忘记给锅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基于此种共同违反同一内容注意义务的过失,仍应构成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行为人通常并没有任何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之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第三、数侵权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将各个行为结合在一起的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第四、数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所有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若无冈果关系,则无须承担责任。
作者:刘育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