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测者的基本情况
1、年龄以31-50岁居多,共126人,占 75.9%;30岁以下的28人,占16.9%;51-60岁的12人,占7.2%。2、从文化程度看,研究生(硕士)16人,占9.61;本科和大专144人,占86.7%;高中及中专6人,占3.6%。3、从职业、身份看,企业人员66人,占42.2%;公务员100人,占43.%;其他24人,占14.4%。企业人员所属企业性质,53人来自股份有限公司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占 80.3%;11人来自国有独资公司,占16.7%;2人来自个人独资企业,占3%。66人中58人任董事长、总经理、厂长,董事,监事、党委书记,8人任部门经理、职员。 4、企业人员所涉及的企业分布较广,既有全国和山东省的知名企业,如华泰集团、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机械集团、山东菱花集团、皇明集团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大陆集团,鲁能集团、中国重汽集团济南重汽公司等,也有新生的或规模较小的企业。
二、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的状况
(一)民营企业发展外部法冶环境状况
民营企业外部法治环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民营企业相关的法律政策框架及其运作状况,二是民营企业与外部利害关系入之间的关系,如企业与客户、债权入,相关国家机关、社区及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等。其中,重点和难点问题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家对这些问题的整体倾向性看法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目前民营企业发展中法治环境诸环节的状况、政府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效能的状况以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及中介人员的整体素质。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外部法治环境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1、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框架基本令人满意,但仍存在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被测者自陈法律框架的突出问题如下:一是市场主体的待遇不平等。相当一部分被测者认为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但符合中国国情。这说明,企业家和公务员亲身参与或目睹了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民营企业的逐步兴起,对其经济、社会背景和发展历程有着深切的感悟和思考。二是准入制度过于严格,应当适当放宽。企业设立“门槛”过高,资本制度偏严。三是我国财产权法律体系中权利保护有所不足,主要是物权、债权两个方面。此外,在金融法、税法方面,融资的法律形式单调、市场化程度低,私营企业重复缴税等规定不尽合理。
2,政企关系,行政执法仍然是民营企业法治环境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民营企业发展外部法冶环境诸环节总体看来,被测者对立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比较满意,认为最薄弱的环节是行政执法。关于政企关系在外部关系中的重要性,被测者普遍认为它仅次于企业与客户的关系,居于第三、四位的是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多数人认为,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伊始比较,政企关系大有改观,但仍有诸多地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企业法冶环境建设中,贯彻政府与社会责任分担原则是重要的。
总体看来,被测者对12项政府服务效能的积极评价大于消极评价,认为服务效能好或较好、比例超过70%的有6项,依次为构建法律政策制度框架、规范生产要素市场、市场准人,对外贸易,引进外资、治安秩序;认为较差的有竞争秩序、解决纠纷、投融资3项。尤其民营企业家无人选择竞争秩序“好”一项。值得注意的是,对政府角色定位趵综合评价可否各2/3和1/3。这表明政府在加强行政法治、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尚有不尽人意之处,有待于继续改进。
根据企业家自陈,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概括为“四不”:一是在一定程度上政策传递不通畅。二是政企分开不到位,行政审批手续仍较繁杂,制约太多;政府与社会其他机构如中介机构职责不清,越位、错位依然存在,行政干预仍有发生。三是制度创新不及时,如民营企业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压力,融资多元化,市场化是为首选。但是社会筹资缺乏法律保障,难以解决。四是依法办事不严格。如企业三角债的问题仍是难点问题,其解决和执行中,有的地方政府不是依法办事,而是倾向于本地区利益。
3,司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执行难仍是焦点。在企业外部法治环境建设中,司法环节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企业家自陈,在有的地区,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依然存在。在司法和行政执法中,人情案、地方保护主义屡禁不止,执行力度差。尤其是跨省、市,县的案件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仍是一大难题,企业家对此痼疾深表不满,“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无奈扰困扰着他们。
4、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优劣参差不齐,社会信用机制不尽人意。
(二)企业内部法治环境的状况
本题目基本内容是考察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企业与内部党组织的关系以及平安企业建设的现状,以揭示企业内部法治环境的特点及突出问题。其中治理结构是基本的,涉及企业机关的权力配置、企业成员的权利配置,主要体现在企业机关之间的关系、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诸方面。企业内部法冶环境呈现以下特点:
1、企业内部关系调整重点在于董事长,厂长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与职工的关系。2、优化经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最重要的是权责明确,合理。被测者认为,优化经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最重要的是完善关于经理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使之明确,合理;其次是发展,规范经理人市场和证券市场;再次是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等激励约束机制。3、企业机关与企业党组织的关系中,领导成员职务多呈交叉状态。被测企业人员中,高管人员与党委领导成员职务交叉的54人,占81.8%;职务无交叉的7人。多数企业家表示企业与党组织相互尊重,各司其职。企业高管人员与党组织领导成员职务交叉具有一定普遍性,可谓中国特色。这与我国企业成长的背景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企业改制前 “国”字烙印的传统及改制后用人成本核算的考虑,以致迄今企业内部党企管理干部职责相兼。4、职工的法律地位呈现双重性,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更加受到重视。
被测民营企业中,有20多个企业其职工持有股份,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与企业之间既有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又有股权关系。因公司法对职工持股的形式无统一规定,实践中职工持股的形式多样化。其中持股代表人为工会主席的约占2/3,为总经理的约占l/3。企业与职工关系的调整相应更加受到重视。与此相关,对企业与职工关系的重视还体现在下面企业家对企业微观法治环境及平安企业建设中的责任的认识。5、对维护企业微观法治环境中企业责任的认识基本明确,但对债权人的保护有所欠缺。
(三)民营企业家的法律观及民营企业法律需求
本题目基本内容是考察民营企业家的法律意识、诉讼观及其法律需求等,探求企业家主观能动性对企业法治环境建设的影响,为提高其法律素质、改革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依据。
1、民营企业家对法律素养较为重视。除1人认为法律素养对事业的帮助不大外,其余认为帮助很大或较大。测试中,有的企业家直言其法律知识和能力不适应事业需要,迫切需要提高。可喜的是,被测者对未来知识经济社会、法治社会中法律、科技及外语诸方面知识和能力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展现出企业家的战略眼光和强烈的求知欲。关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企业权利,过半数企业家首选非诉途径,对诉讼的选择居于协商、调解之后,有的还辅之以人情关系;企业家一般不采取上访途径。
2、民营企业的法律需求旺盛
该问题在前述诸多测评中已有反映。本部分主要是从企业业务涉及的常见法律问题,当前企业家亟待了解的法律,对未来企业扩张法律形式的选择,企业获取法律服务的途径等题目进行考察。
企业业务及的常见法律问题首位的是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等调整交易行为的法律,占 78%;其次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三是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第四是税法、工商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第五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经济法。其中,当前企业家亟待了解的法律知识依次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合同法等调整交易行为的法律、WTO规则、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
从问卷调查情况看,企业家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前景充满信心,意图抓住机遇,大力发展企业。他们对未来企业扩张的法律形式选择较多的是合并、收购及新设企业,有的还打算采取分立、买壳上市或者合资经营等形式。当问及“如果您拟进行兼并收购,您对总体经济条件类似的两个目标企业更倾向于哪个?”,在拟进行兼并收购的企业家中,选择国有企业的占2/3,选择非国有企业的占1/3。这预示有关方面的法律服务将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保持旺盛的需求。
三、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在法律上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扫除体制障碍。
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民法典,修订,完善公司法,企业兼并法,企业破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证券法、劳动法、税法、竞争法等法律,革除市场主体地位、待遇不平等的弊端,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要健全财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强化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深入进行金融法制和税制改革,优化税种结构和税率,避免重复纳税,公平税赋。扫除体制障碍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在完善立法过程中,除借鉴国外立法例,更重要的是吸收本国法律改革的成功经验,进行法律创新。例如,在公司法、企业法改革的实践中,山东,广东,北京等省市政府颁布一系列地方法规、政策,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创新,取得了实效。其二,制度创新必然产生新旧体制的碰撞,引发相关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因此,深层次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应当统筹各项相关制度,注意法律制度的创新性与和谐性的统一。既要保持法律制度内在的和谐,又要协调法律制度与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其三,注意放宽管制与维护诚信的契合。放宽管制措施要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健全相关立法,堵塞法律漏洞。
(二)改进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和监管,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治内涵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依照这一法治精神,在企业发展法治环境建设中,应当贯彻国际社会所倡导的政府与企业、企业与社会职责分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担的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关键所在是科学界定政府的权责。一方面,继续改进政企关系,优化行政权力结构,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消除过多的制约,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政府须承担起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大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树立“诚信政府”的意识和形象,提高服务效能。行政执法机关站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线,有条件的部门可以积极探索、总结改革的路子和成果,为立法提供参考,以实现行政法治与经济民主相互促进。
关于遏制政府对企业侵权及经济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对策,有的企业家慨然疾书,概括为“二真”,即真心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真正实现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这可谓一语中的。从权利制约的角度来说,应当继续加强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监督,强化行政执行力、司法执行力以及人大对法律的监督力度;同时提高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配合以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的整顿,杜绝关系案、腐败案。
(三)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发展和规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中介机构是企业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润滑油和助推器,在重组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提供金融支持、解决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发展和规范各类中介机构是实现政企分开、促进企业微观管理和服务市场化、规范化的必由之路。首先,应当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管理组织和企业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指导,约束功能,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法律赋予企业自治的领域,依照法律的原则规定或法律的精神,指导企业诚信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自我约束,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要加强监督,防范和惩戒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应当发展和规范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民营企业创业和发展涉及多方面的社会专业组织。金融服务机构,财会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所,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将承担政府放权后的大部分社会服务功能。各类机构都要依法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行业信用水平。要在完善企业投融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疏通投融资渠道,金融机构,个人等非政府部门积极参与,为民营企业创业和发展提供财富资源。
(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能力,营造企业发展的法治文化氛围。
当务之急是弘扬诚信为本的道德和法律准则,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维护诚信原则,企业依法诚信地进行交易,各行各业自警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全体社会成员恪守诚信,共筑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应当以丧失做人的基本准则为代价,而应当在物质财富丰富的基础上追求人的精神纯正: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和社会正义。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和监管水平;另一方面’,企业家及职工也要学习法律知识和能力,提高法律素质。对于企业家来说,依法治理企业与建设学习型企业是相辅相成的,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素质责无旁贷。当前,这方面教育的重点是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担保法、WTO规则等方面知识和能力。
从全社会来看,应当倡导尊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意识,消除制度歧视的不良影响,提高民营企业的社会地位,形成有利于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协调发展的文化氛围。
作者:赵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