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的主要特征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双轨制”本身的一系列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劲和稳定的动力。但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使民营企业面临着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公平税收环境,严重制约着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当尽快实现内外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统一,为民营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税制环境。
[关键词] 民营企业 外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 环境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但由于陈旧观念的束缚、政策环境的不完善等因素,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在市场准入、税收、融资、招揽人才等方面,还面临很多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的情况,其中税制环境,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制内外不统一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对民营企业税收的歧视待遇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加入WTO,使民营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要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首先必须解除传统形成的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制度上的差别对待。如何从法律上、政策上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在国内已经探讨了多年,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得到各界的普遍共识,两税合并的方案也酝酿多年,似乎已经箭在弦上,但由于众所周知的一系列原因,终未能提交今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本文拟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的角度谈一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及其弊端
(一)我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系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了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是经1991年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并最终在1994年税制全面改革后确定下来的。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其他税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都实现了内外并轨,但企业所得税仍保留了内外有别的两套制度,即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为主,并配套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两套税制形成的主要背景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对外商投资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一直延续至今。这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区域性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在税率、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上的特殊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经济特区等特定区域内(包括中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尽管内外资企业执行名义税率相同,但外资企业享受了诸如特定区域(特区和开发区)的税率优惠,再加上如前所述的计税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税额扣除优惠以及减征、免征、从低征税,延长减免税期限等较多的优惠,致使其所得税实际税负远远底于内资企业,实际上享受了超国民的、与内资企业有较大差别的税收待遇。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为33%,但实际税负内资企业在25%-28%,外资企业在10%左右,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税法规定外企享受最低优惠税率是15%,但实际上许多外资企业在此基础上又享受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减半优惠,税率仅为7.5%,而内资企业的最低税率为18%,也就是说,内资的最低税率几乎是外资的2.5倍。
除了税率的差别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法律效力、税前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存在的弊端
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对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新的形势下,“双轨制”本身的一系列弊端也逐渐开始暴露出来。这些弊端主要表现为:
1、客观上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税收上的歧视性待遇, 抑制或冲击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则认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大量的内资企业本来就先天不足,加上人为施加的歧视性高税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上的限制,事实上产生了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效应。”“尽管这些年中国出口导向型制造业异常繁荣,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产物。尽管国际市场上印有‘中国制造’标签的产品随处可见,但它们都非来自中国本土的内资企业所制造。可以说,正是在以税收为代表的各种歧视性政策的挤压之中,几乎没有一家内资企业能同外资企业进行可称得上公平的竞争。”[1]
2、扩大了我国地区、行业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由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地区——东部——中西部循序渐进的梯级发展战略,并实行逐次递减的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突出区域导向,产业导向弱化,没有很好地将利用外资同优化本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结果导致了外资过度集中东南沿海地区,过分拉大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发展的差距,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3、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不少外资企业利用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条款、转让定价、人为推迟获利年度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也诱使一些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以骗得税收优惠。[2]有研究估计,我国“假外资”占了实际FDI(外商直接投资)利用额的1/3左右。
4、税收的低效率。由于实行两种所得税制,使税制变得更为复杂, 造成征收成本增加,征收效率降低。
实践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初级阶段,对弥补我国投资环境不足,吸引国际资本,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WTO,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内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平等待遇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局面,尽快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统一,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及面临的不公平税制环境
(一)民营企业在我国的飞速发展
与国营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天生具有资本、风险高度集中、决策管理权二者合一、形式多样、结构优化等方面的特点。[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劲和稳定的动力。据统计,1979~2002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年均增速达20%以上。截至2003年末,全国私营企业有300万户,注册资金3.5万亿元,非公经济占GDP的60%以上,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亿。[4]从3年来中国企业500强排序情况分析,私营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中的个数和比重逐年上升,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提高。民营经济的年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大大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5%的速度。特别是近年来,在世界经济不景气,全球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美日欧三大经济体增长乏力甚至负增长的形势下,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一枝独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民营企业还在解决就业、税收、社会公益事业、繁荣城乡市场、积极参政、议政等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几年来的实践表明,一个地区经济繁荣与否,与这个地区市场化高度相关。而市场化程度高低又直接表现为该地区民营经济所占份额多少。哪里的民营经济发展得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大,哪里的经济就繁荣,就业的压力就相对小得多。从全国情况分析,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公企业的数量多少做顺序排列,再把各地的GDP总量的规模大小做顺序排列,结果发现二者成直接正比例关系,即非公企业数量多的地区,GDP总量规模就大;非公企业数量少的地区,GDP总量规模就小。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看,也是直接体现在非公经济发展的差距上,而且非常直观地表现出来,充分展示了民营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5]
(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使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着严重的不公平税制环境
任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环境,其中政策和制度环境尤其重要。我国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大体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以前,奉行的是对立论。即,国家不允许民营企业的存在。第二个阶段是1978-1992年,奉行的是补充论。即,民营企业是国有企业的有益补充。第三个阶段是1992年以后,奉行的是共同发展论。经济政策上的表现,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今后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7年党的十五大更加强调了这一点;在法律方面,1999年修改宪法,加入“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方面,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连篇累牍的三个代表,更加强调了民营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政策环境将越来越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制环境特别是税制环境,并不是太好,较为严重地存在着制度上的不公平和歧视问题。[6]主要表现在:
1、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在国家税制的各种主体税收政策及制度条款中,虽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并没有明显的差別性规定,但仍有一些给予国有企业特别的优惠政策而民营企业享受不到。国有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贴息;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部分抵扣所得税。例如: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1999年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都明确仅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另外,国有企业的一些开支,如住房、福利等可记入成本,民营企业则不允许。
此外,由于体制性障碍导致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融资渠道不畅、政府服务虚位等方面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相比,在很多政策上明显处于劣势。由于政策法规保障不力,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往往还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非法剥夺、损害、侵占民间企业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尤为严重,也使得民间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挫伤。
2、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这些年来,外资企业比国内企业的有效税率要低10到12个百分点。而且内外资企业除了税率不同外,税基也不一样。内资企业计税工资规定为800元到960元,而外资企业没有计税工资的概念。也就是说,国内企业只有800元到960元的工资可以进入成本,不收所得税,高于这部分的工资则需要交纳所得税。而外资企业所有的工资支出均可计入成本。对于内资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国家有规定,效益增长到一定比例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工资计入成本,使得国有企业事实上都能变相地将工资全部打进成本。而只有民营企业是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能将800元到960元的工资计入成本,其他的工资都是从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中拿。而且,民营企业还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的净利润除了要交30%以上的各种保险费,还需交33%所得税,个人收入超过800元以上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造成的税制不公,使我国民族工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逐渐恶化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出口导向型和外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模式,外资企业在事实上享受着税收的超国民待遇。[7]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超国民待遇还存在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这种超国民待遇的存在就明显不再合理了。我国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不仅仅给外资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也使得我国原本就十分脆弱的民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据报道,1978—— 2004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增长54.9倍,年平均增长16.74%,远远超过GDP年平均增长幅度,但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外资企业的出口增长。以天津为例,2004年天津314家外资企业出口总量为99.4亿美元,占天津出口总量的99.1%,而103家内资企业总计出口234万美元,占有量不到0.2%。[8]该报道引述《中国产业地图》一书指出,中国每个已开放的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的合资企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在占有主导份额大型超市领域,外资控制比例高达80%以上,拥有绝对优势。
我国引进外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以市场换技术和”以市场换管理经验“。事实上,中国的高科技工业产品的出口是由外国公司而不是中国企业在主导。在谈到中国正逐步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基地这个问题时,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乔治——吉尔博伊教授认为,”中国企业严重依赖从美国和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进口的设计、关键性元件以及生产设备等。中国企业几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吸收消化和推广他们进口的技术,从而使他们不可能成为全球工业中的有力竞争者。“[9]如果说,在开放初期,我们还能够通过合资的方式得到人家的先进技术的话,现在这样的机会越来越小了。90年代以来,外资经过改革开放初期对中国市场的试探,已经逐渐熟悉中国的环境,独资的方式逐渐成为外商投资的主要形式,占到外商投资企业的65%以上。独资意味着我国企业通过合资得到技术的途径正变的越来越困难。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尽管近年来我国即将成为全球制造业基地的呼声很高,但并没有出现与之相应的有全球性影响的大型制造企业。以我国汽车行业为例,中国汽车工业合资 20年,到目前为止,连一款高技术含量的汽车也没有开发出来。
外资企业利用技术垄断和技术壁垒对本土企业产生的挤出效应越来越明显,本土企业对外资企业的依赖性又带来替代效应。一些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结构可能套牢在低端产业陷阱之中的危险正在逐步增加。我国民族工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正在逐渐恶化。
我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体系,实质上加重了民营企业的相对税收负担。民营企业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据有关部门调查,2002年度全国47225家中小企业当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21078亿元,利润总额1201亿元。缴纳的各种税收总额1422.4亿元,其中流转税占60.4%,企业所得税占28.3%,其他税费占11.4%。从总体税收负担水平上看,中小企业税收占销售收入的负担率6.81%,高于全国各类企业6.65%的水平;税收占资产总额的负担率 4.9%,高于全国1.91%的水平;税收占利润的119.6%,高于全国99.9%的水平。[10]国家税法对中小企业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这部分政策大都以所有制或企业属地划分界限,如一些特殊区域内执行的税收优惠,在执行中,真正享受到的企业为数不多,如福利企业减免税、出口退税、新产品减免税等,属于此类企业只占整个中小企业的10%—15%,而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约占85%)受经营范围、业务渠道、经营管理方式和产品结构诸因素的影响,形不成规模,更不能形成支柱产业,能够出口创汇的少。目前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制约了自我发展的能力。
我国民营企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数量很大,但总的来讲,普遍都还处在资本的初期积累和创业阶段,大多数还远谈不上规模经营,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使得这些企业完成资本积累,进行技术改造、科技开发和规模扩张将更加困难。
三、尽快实现内外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统一,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的税制环境
目前我国正在酝酿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就是使税制更加公平合理,降低企业负担,改善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提高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这也得到了各界的普遍共识,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利益冲突,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最终未能提交2005年的人大审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些人反对尽快实现“两税并轨”,主要有两个担心。
第一个担心是,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后会影响到外资的流入,从而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
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却不是能值得深入推敲的问题。确实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消现行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虽然是吸引外资的一种手段,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长期来看,吸引外资最根本的还是依赖于一国投资环境的整体改善。世界银行的研究也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是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1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虽然从短期来看,由于既有的优惠政策的取消,可能会影响一部分外资的流入,但从长期来看,由于有我国广阔的市场吸引,以及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外资流入受到的影响不会太大。况且对于一些国家的投资者而言,由于本国税收制度的限制,投资国的税收优惠将被本国所征收,投资者并非能够实际享受得到。更何况我国已经加入WTO,超国民待遇本身就是与国际规则相违背的。
另一种担心是,怕影响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转型、两税合并等在内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迟迟未启动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担心税收收入的减少。拟议中的税制改革方案无疑是以财政上的减收为代价的。根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仅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改革,就要涉及2000亿元上下的减收。如此规模的成本,在财政日子并不宽裕、方方面面亟待投入的条件下,自然会使人们变得格外谨慎。但问题是,因财政减收的担忧而搁置拟议进行的税制改革,终归不是长久之事,拖的时间越长,改革的成本将越高。2005年1月12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公开表示,两税如在数年前并轨,由此减少的财政收入不过200亿到300亿元,而现在实施,由于经济发展税基扩大,减少的财政收入将超过 1500亿元,甚至会达到2000亿元。但是如果继续拖延,今后的难度将更大。一些专家指出,指望财政的日子宽裕起来再实施企盼已久的税制改革,不仅会使改革变得遥遥无期,而且,很可能永远等不来那一天。[12]
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进入WTO的后过渡期。在这一时期,入世对我国的冲击和影响就越来越明显:关税在两三年内将接近最终减让水平,非关税措施即将全面取消,服务市场开放力度迅速扩大,将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限制。而内资企业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挑战,只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制度,内外资企业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统一已经十分紧迫,改革的时机也比较成熟,应该及早启动,拖延不得。
为了大力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税制环境,结合各地实践,笔者认为,合并以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在不违背WTO规则的前提下,主要按照行业优惠的原则,并在其他税种方面配套地、有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建议对新办的民营经济性质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现有的民营经济性质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鼓励发展民营经济性质的高科技企业,对新办的高科技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7、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生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农林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8、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对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对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税制分立的情况,使得民营企业面临着极不公平的税制环境,恶化了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尽快实现统一。同时还应当在不违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配套地、有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优化民营企业的税制环境,以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
[注释]
[1]《两税合并为何再次搁浅》,《中国财经报》2005年4月14日。
[2]即来自国内的资本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披上“外资”的外衣,再以外资企业的名义在中国投资和经营以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待遇。
[3] 对于什么是民营企业?国内对此认识并不一致,至少有三种不同理解:最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国营企业之外的一切企业,不仅包括非国有成分的所有企业,并且包括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经营权整体交由自然人(或者非国有单位)的国有企业(即所谓“国有民营企业”),其界定的标准是企业的经营权而非所有 (股)权;涵盖范围稍小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外商(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和集体成分为主的股份制企业和以这些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其界定的标准是企业投资者的性质也即企业的所有(股)权的性质;最狭义的“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由于历史原因“私营企业”这个概念不易摆脱歧视色彩,因此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一般情况下,如果不作特别说明,各种分析报告和报章上所说的民营经济,都是指涵盖范围稍小的“民营企业”。
[4]见《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9月版。
[5]见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理事长 陈兰通在2004年中国民营企业发展论坛开幕式上的发言(2004年10月21日上午)。
[6]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具有相同税收负担能力的主体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款。而内外两套税制显然是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的,它不仅损害了税法的公正性,而且也大大影响了税法在现实中的实效。翟继光:《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必要性与时机性》,《中国税务报》2005年2月16日第6版。
[7] 各国争相对外资进行税收优惠也导致了恶性国际税收竞争。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结果是扭曲企业的投资决策,导致全球资源配置的紊乱,加剧国际税收逃避,最终结果是各国税收收入都大量减少。翟继光:《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必要性与时机性》,《中国税务报》2005年2月16日第6版。
[8]吴越人:《中国出口高增长暗藏利润离岸 拉美现象可能重演》,《中国市场报》2005年7月14日。
[9]转引自[8]
[10]见傅光明:《从制度层面解决中小企业税负重问题》,《法制日报》2003年6月9日第8版。
[11] 有经济学家总结认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可分为三代。第一代引资政策主要是优惠政策。包括各种财政的、金融的优惠措施,比如减税、免税等等。第二代的引资政策,就是在采取优惠政策以后,还要提供一个非常良好的基础设施和便利的商业环境。而第三代的吸引外资政策是,在某个地区形成比较好的产业集聚效应,从而形成比较好的和跨国公司的关联效应,吸收到大批跨国公司投资办厂,进而形成某个产品的生产基地。有学者认为现在的中国应该步入第三代引资政策阶段。
[12]同[1]
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