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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被隐匿、转移的几种救济方式
发布日期:2009-07-08    作者:王成律师
当事人在离婚时遭遇财产被对方转移的问题时应注意如何防范、救济呢?
1、说理时证据最关键。
在平时生活中除应当具有自身保护意识外,还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因此,在生活中,当事人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房产等不动产或者其他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财产;虽不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但金额、价值大的财产,应将自己的名字写入产权证书或者达成出资协议、书写好共有证明。(2)注意掌握对方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收集对方的大额储蓄、取款的凭条或者信用刷卡记录。既把握动向,又可以证明期间的出资事实。(3)掌握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另一方资金的流行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抗辩。(4)注意收集和保管购买财产的发票。预感到另一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时,可请他人来家列出清单并签字,或者进行公证。一旦发现家中财产转移隐匿,也可立即报警,以便固定证据。
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及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是解决举证难的一个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由于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基金、股权等,都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为当事人、代理人无法通过自身获取的材料,房产证、汽车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等也为国家相关部门所保存。因此、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若认为对方有在此方面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3、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离婚后仍可取证,保留分割权利
离婚后也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此可见,离婚并不意味着一了百了,仍然可以保留对方是否隐匿转移财产。一旦发现,既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提起诉讼,法院仍然可以依法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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