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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符合标准的村级道路列入“公路”范围
发布日期:2009-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村级道路”排除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范围之外。当初立法时,考虑到农村的机动车少,农村道路都是土路或煤渣路,而且村间道路的路况不好,所以没有将村级道路列入“公路”范围。近年来,随着政府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农村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村级公路大量出现,不少是宽敞平坦的柏油路,大量农用机动车和非农用机动车在村级道路上运行,交通事故相应的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大量增加。

    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对村级道路交通事故不作处理,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村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面临许多困难,最突出的就是责任认定难。村道上发生交通事故常常事发突然,除了事故双方以外无第三方的目击证人,导致证据难以保全,这使得法院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难以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由于当时的情况涉及一些交通肇事现场勘验方面的专业知识,民事审判人员又缺乏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作为普通百姓对现场的描绘难以真实、准确,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很难查明原来事实的真相,影响到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因此这类案件往往成为疑难案件,难以顺利解决。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将符合标准的村级道路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列入“公路”的范围,这些村级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出警,赴现场制作责任认定书。双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原来让法官感到棘手和头疼的情况就会减少,这样就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韩群长 王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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