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们时代的道德和法律精神
发布日期:2009-07-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9年伊始,由于中国最高层的首肯和推动,中国网络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从云南“躲猫猫”事件,到湖南冒名罗彩霞事件,从河南灵宝贴案到湖北巴东县邓玉娇案,从重庆何川洋违规高考加分事件到从湖北石首事件,从清华大学29岁市长新闻到绿坝事件,从河南郑州逯军失言事件到上海在建商品房倒塌,从浙江温州官员购买低价商品房到山东东明县村民抗议污染事件,如此等等,商业网站、报刊媒体和新闻网战相互叠加,设置了一个又一个热点议题,掀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在这些讨论里,人们时常面对情、理、法的价值选择,不同的人作出不同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
面对网络媒体的崛起和网络言论的洪流,有人欢呼民意的觉醒和胜利,有人担忧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有人认为网络是推进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有人则说对网络言论不必过于在意。
网络可能主要是年轻人的世界,也可能主要是不加多少修饰的成年人的心理世界。有人称网络言论属于“草根阶级”,但其实网络媒体也时常成为主流意见发酵和成熟的市场。因此,网络媒体,在体现比较普遍的年轻人或成年人的心理之外,也已经成为我们社会和时代舆论的发射场。
与传统新闻媒体显著不同的是,网络媒体掀起的近乎全民的讨论热情无与伦比。这让人联想到1895年维新变法时期的政论报刊热潮,联想到1915年五四新文化运动,联想到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的理性年代。这些全民的自由讨论,完全从民间自发,代表了某种时代的思考方向。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历史常常惊人的相似。这或许暗含着历史的逻辑力量,也即人性的发展规律。
说到底,无论是历史的逻辑还是人性的规律,它们无非都在寻求一种共同的东西——人类如何实现对自身的理性规制,以便能够实现身心的和谐发展。这就是人类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精神。
道德和法律精神来源于人类的现实生活经验,但又高于现实生活的逻辑。通俗地说,即情、理、法是人类心中依次递进、上升的三维思想。
情是最朴素的思想,是人类喜怒哀乐的自然流露。它有率真和美好的一面,同时也存在妨碍真理的潜在的危险。真情的自然流露是符合人类本性的,它包含最本质的、最原始的对真理的判断,即所谓的直觉。真情的自然流露能够使人类的直觉变得敏锐和发达,使人们对于科学、道德和法律等真理的认识更加积极、活跃,趋于正确,这就是正义感和追求真理的精神。因此,社会应当提倡真情的自然流露,而不是一味地进行遏制、提倡假大空。在众多的网络新闻事件中,广大网民发乎真情,从自己的理解提出不同的主张,形成正确与否的反复讨论和较量。正是在这种广泛的、多角度的情感思想的交流、碰撞中,形成了主流舆论和支流舆论,展现了人们最朴素的共同情感,即所谓民意。人们常说,民意不可违。从民意所体现的理性直觉而言,这无疑是对的。当然,民意不是百分之百的理性,有时也可能根本不能体现一丝理性。例如,有些人同情严重违反现行高考制度的高中生王佳俊和何川洋,而根本忘记了作为成年人的高中生应当承担的道德和法律责任。有人同情29岁因违反公务员任用常规而当上市长的周森锋,认为是机遇和破格提拔的需要所致,而罔顾公务员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有些人认为部分问题官员违反政治纪律或法律情有可原,处理起来无非是换个位置另行任命,而全然不考虑纪律和法律的尊严,不考虑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说,情感的自然泛滥、乃至民意也有危险的一面。人们还熟知一个谚语: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确,从真理的历史来看就是如此,自然科学和社会制度的任何革新,没有不是从个别人、少数人首先开始的,经过众人情感的反对和质疑,而后才形成庞大的民意或舆论。所以说,情感有时常常又会成为真理的绊脚石和蒙蔽者。情感的这种两面性,其实源于人们当时所处的道德和法律环境自身的矛盾性。当人们逐渐形成共同的情感即民意或舆论时,随之就要上升为比较固定的道德和法律精神,这些精神在一定时间内将统治人们的普遍情感,而对个别人、少数人异常的情感反映,民意是反感的、否定的。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社会生活现实逐渐验证了这种“异类”的情感之后,又会重新导致新的共同情感的养成,于是,新的道德和法律精神也随之需要再次树立。如此周而复始。
道德是共同感情的第一次升华。人们为了维持社会生存,需要每个人各自约束自己的情感,不致过度侵害他人。例如,在原始的血亲复仇情感下,人们逐渐感到冤冤相报何时得了,对于复仇的高度情感紧张、焦虑和恐惧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由此,人类想到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缓和仇恨,通过部族谈判、交换战俘、和亲等等手段建立道德秩序。而一旦建立了道德秩序,人们就必需放弃一些有害于这个秩序的情感直觉。例如,我国民间自古以来强调诚信这一道德准则。诚信对于每个人未必是利益最大化的,但对于全体人则是最优选择。即只有每个人都选择诚信,社会才能形成诚信秩序,每个人平等地从中受益。但是,对于每个人而言,诚信不是最优选项,因为欺骗可能使他获得更大的利益。当然这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道德秩序,直到每个人都感到普遍的虚伪和欺骗已经直接妨碍自己的社会平均利益时,他们才认识到必须重建诚信秩序。对于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假冒伪劣、乱收费、乱罚款、乱提拔干部、胡乱执法等各种欺骗行为,人们逐渐在情感上对之深恶痛绝,但是要弃绝这样的行为,还有赖于人们继续加大情感上的厌恶和痛恨,直到能够一致同意放弃自己的某些贪婪和伎俩、重建社会诚信的道德秩序。因此,网络媒体和传统新闻媒体集中、不断地关注各种欺骗行为,引起公众的讨论,激起公众的强烈反感、厌恶和谴责,对于重建社会诚信道德,自然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舆论准备。
法律是共同情感的第二次升华。道德虽然具有舆论的强制力,但离开法律,不过是“无牙的老虎”。道德的养成需要个人情感的长期积累,非一朝一夕之功。而且道德的养成客观上还需要一个对等报复的威慑机制。即当一个人不遵守道德时,他会立即遭到对方和他人的报复。也就是说,民间存在一种自力救济的习惯。例如在温州等地,地下钱庄很盛行。这是以民间社会的良好诚信为基础的,一个人如果借钱不还,债主会通知所有的熟人,以后他再也别想借钱了。但是,在道德尚未形成或逐渐涣散的时期,缺乏自力救济,违反道德约定的人很可能得不到任何惩罚。为了避免社会生活的混乱无序,人们选择了法律来保障更加坚固的道德秩序,例如禁止过度扩张的地下钱庄。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我国的一些人们通常认为法律是底线、道德是高层次的要求。这实在是本末倒置和很大的误解,主要是受中国古代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这样的观点并未真正思考生活现实。要知道,历史上和现实中,人们一直是把最重要的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定为法律利益加以保护,而把次要的利益交由道德秩序来自然调节。这些最重要的利益例如生命健康、尊严、安全、诚信、善意、文明无疑是最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而如果将这些最重要的利益只交给道德来保障,事实已经证明是多么苍白无力,没有受到惩罚的恶行决不会自行收敛。而道德,在现代社会,只能是法律的辅助物,它只可以有效地调节那些比较次要的、轻微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因此,道德的标准是低层次的。例如在一系列破格提拔干部事件中,公务员法律制度所保障的公务员制度和整个社会流动的公平、公正被破坏了,而得到利益的只是极个别人。因此,这样重大的利益损害,就不能依靠道德调节,而必须通过法律进行纠正和制裁。
我们时代的道德和法律精神究竟是什么?即使仅仅从错综复杂甚至自相矛盾的许多道德和法律的条文来看,这也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更不用说面对当今利益竞争残酷、道德和法律条文流于形式的现实生活了。因此,可能我们需要提出和回答的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我们时代的道德和法律精神应当是什么?实际是什么?前一个问题,应当从我们的宪法、法律和执政党的施政报告中去寻找,这常常被某些现实主义者认为是理想主义或冠冕堂皇;后一个问题,则应当从生活现实中去寻找答案,这就是众多领域越来越多的所谓潜规则。现实的诡异在于,吴思先生出于抨击流弊的目的提出的这一理论,不幸被更深的流弊引以为其存在合理性的有力证明,足以说明某些现实主义者的厚颜无耻已经无以复加。否则,如何能够理解类似“躲猫猫”以及“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之类的满口荒唐言?如何能够理解官场上的裙带关系和翻云覆雨、市场上的利欲熏心和尔虞我诈、专业技术领域的剽窃假冒和丧失良知?如果我们大多数人仍然将所谓的理想主义一直束之高阁,只是追求自己的蝇头小利;如果我们大多数人仍然反感、厌恶和压制少数人清醒和坚定的理想主义,只想在混乱的、不公正的秩序中分得一杯羹,那么,我们的民族和国家将是没有希望的。所幸的是,尽管压力重重,仍然有越来越多的人自愿加入到清醒和坚定的理想主义行列。这是中国社会的脊梁,他们代表我们时代的道德和法律精神:民主、公正、进步、文明。
【作者简介】
阚敬侠,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新闻传播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