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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须法制化
发布日期:2009-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医疗体制改革法律的制定中,对涉及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都要在媒体上公布,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这样才有可能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人民群众也才能自觉遵守这些法律。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过多年多次征求各行各业代表和广大网民的意见,并经过多年多地方的试点试行,正在不断修改完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牵扯面非常广泛,社会上很多人的利益都会受到这项改革的影响,多年来医疗体制改革的实践已取得一些成熟经验。

  所谓成熟经验是指在理论上已取得比较广泛的共识,受到大多数人民群众认可的政策观点和在试点实践中已证明行得通,政府和群众能够承担得起,并且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好评的具体措施。目前,医疗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政策和具体措施在全社会已达成比较广泛的共识和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说明这些政策和措施是反映了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这些已被实践证明了受到广大人民拥护的医疗体制改革的比较成熟的经验,我们没有理由不及时将其转化为社会主义法的规定。社会主义法能够使这些成熟经验得到及时的确认,并保障其在实施中获得比较稳定、普遍的效力。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医疗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就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对医疗体制改革的法律制定工作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各种途径吸收人民群众和法律专家参与立法过程,协调他们的不同利益。立法应将主观的需要与客观的可能统一起来。如果有客观需要而认识不到这种需要,与这种需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如果已经认识到了这种客观需要,但找不到正确满足这种需要的法律途径和手段,或者选择了错误的法律手段,也不可能使客观需要得到满足。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医疗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改革措施一次成熟同时完善,并通过一次立法就确认和建立所有的制度。我们也不应等待所有的改革措施都完善了才去立法。在政府投入逐渐到位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取得一部分成熟经验就出台一部分法律法规。有的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尚不成熟,可以先颁布草案试行。目前可以启动立法程序的几个方面包括:

  制定《医疗卫生服务投入法》,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投入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并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利益。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地方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中央政府主要对国家免疫规划、跨地区的重大传染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以及有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给予补助;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完善公平公正的行业管理政策法规;完善对社会办医的监管制度。

  制定《公共卫生服务法》,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向城乡居民均等化提供。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确定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明确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细化服务和考核标准;明确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职能、目标和任务、人员和设备配置;完善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和监测体系;完善城乡急救体系;扶持中医药发展,建设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公共卫生机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法》,确立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制定《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法》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法》,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包括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各类医院在内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促进非公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外资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

  制定《药品供应保障法》,坚持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药品供应保障原则。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体系,基本药物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制度,严格市场准入,严格药品注册审批;规定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统一制定药品零售价格;完善药品储备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执业药师制度等。

  制定医疗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应坚持群众路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医疗体制改革法律的制定中,对涉及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都要在媒体上公布,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这样才有可能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人民群众也才能自觉遵守这些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晓青)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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